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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7-29 16: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设备 规定 煤矿

  第一节: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我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矿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承包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以本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机电科共同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队、机电科共同管理;单头掘进由掘进队、机电科共同管理;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管理。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㈠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机电科维修人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㈡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班组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机电科,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全科、矿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全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汇同机电科技术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维修部门,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供应科审批后方可出矿。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管理人员汇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安全科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设备的封存: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 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 元。每拖一天加罚100 元。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 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 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机电科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 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管理员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管理人员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

  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稳定“90.5.1”目标,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给予维修班组奖励50 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班组,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 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每人奖50 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管理人员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机电科管理人员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第二节:技术管理

  一、配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汇同供应科分管配件计划的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并由机电科按时上报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班组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对修旧利废工作搞的好的单位或个人,按机电设备奖罚条例应予大加表扬和奖励。

  二、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三十九条:全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

  第四十一条: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

  第四十四条: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有条件的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生产运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考核存档。

  第四十八条:机电科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

  1、提升运输系统图;

  2、排水系统图;

  3、地面供电系统图;

  4、井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第五十条: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为各区队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节:机电设备管理奖罚制度

  一、井下设备现场管理

  第五十一条:机电维护员要做到腿勤、眼勤、手勤,充分利用当班维修时间巡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如若当班设备或电缆存在问题而当班维护员又不做好本职工作,一经查出,罚当班维护员10-50 元。

  第五十二条:各区队维护班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因润滑制度执行不力,不能按“五定”执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罚维护班长50-100 元,使用单位赔偿维修材料费用。

  第五十三条:机电维护员要严格执行设备检查记录制度,特别是采掘流动设备、煤电钻、调度绞车及钢丝绳等检查记录,如漏检、漏记一次罚当班维护员10 元。

  第五十四条:生产班组,因工作需要修复设备,不经机电科设备组同意私自拆卸设备,罚当事人20 元。拆除设备时用刀割电缆,设备遭到破坏的,罚50-200 元。

  第五十五条:全矿每月三次设备质量大检查或动态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区队不按规定时间整改一条罚50 元。

  二、设备部件人为损坏罚款制度

  第五十六条:针对流动性较大的设备,在使用、安装及回收中不负责的损坏、丢失部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及个人,要处予50-200 元罚款。

  1、刮板机、变速箱、外壳、齿轮损坏罚50-200 元;

  2、喷浆机、料斗、拌料器等损坏罚20-50 元;

  3、调度绞车、铜闸带、轴承及闸把、防护板损坏罚50-100 元;

  4、电机接线咀、接线座、风叶及罩的损坏单项罚50 元。电机漆包线1-10KW 的罚100 元;10-50KW 的罚100-200 元;50-100KW 的罚200-500 元

  6、馈电及磁力起动器

  (1)接线咀、接本柱、电源罩、消孤罩、开关把手,损坏单项罚30元。

  (2)分离线圈、变压器损坏单项罚50 元。

  (3)保险管、触头、按扭损坏单项罚10-30 元。

  (4)大盖及外壳变形、绝缘板本体损坏单项罚200 元。

  7、局部局风机

  (1)接线咀、接线室、风叶、风嘴损坏罚10-50 元。

  (2)漆包线损坏及外壳变形单项罚100-200 元。

  三、回收设备的验收、修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设备按规定回收到维修部门后,应及时地召集有关人员验收,不得乱扔乱放、过而不问,两天内不到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回收手续者对使用单位罚50 元,如若丢失配件仍有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十九条:回收设备的电源线或负荷线必须拆除,如有刀割电缆在开关或电机上者,给予20-50 元罚款。

  第六十条:回收设备原则上不许分开回收,确因井下环境所致设备分体回收,分体的设备必须完整地交于修理部门,如若分体回收而不完整交付验收,或只交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丢失丢弃,不上交的,确又不说明原由者,罚回收单位100-200 元。

  第六十一条:以上罚款由设备管理人员开票,机电科长、机电矿长签字审批后执行不得重复罚款。

  第四节:安全工作

  安全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系列工作是机电工作的主要环节,搞好安全是机电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地开展。其措施如下:

  一、机电科成立完整的安全网员体系。每日向安全信息站汇报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行使监督权,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各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车间负责人参加的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安全的因素,及时组织人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限期予以解决,并作好记录。

  三、机电科每月四日前召开一次由科长、设备管理员、技术员、车间负责人参加的科务会议,总结科每月自查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大、中修计划完成情况等,排查的机电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可行性措施,布置本月的机电生产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技术培训计划和机电标准化达标工作等。

  四、各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设备的定期检修制、流动设备巡回检修制、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以及使用设备强制性维修保养制等,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五、机电科每月四号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机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机电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行规程等。使每个职工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已任,才能更好地、安全地完成各项指标。

  六、机电各项检查,会议有专人做好记录,作为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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