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矿用防爆开关保护的规定,矿用防爆开关保护应符合以下制度的规定。
一、井下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久压释放保护。
二、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三、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四、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五、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六、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 次跳闸试验,并作好记录。
七、煤电钻必须使用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八、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由科技术人员计算,井下电工应严格按规定整定。
九、机电科管理人员每月对井下防爆开关进行一次完好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保护装置的将对当事人给予50——100 元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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