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主要灾害是指可能导致矿井“一通三防”、水患、冒顶、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
二、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部门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排查、分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审查后实施。
三、对矿井主要灾害必须编制专门的预防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由安检科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四、矿井各级人员在主要灾害预防中的职责:
1.矿长对本单位的主要灾害预防全面负责,按照预防措施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安排部署《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
2.矿井各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矿井主要灾害的排查和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
3.科队及业务职能部门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预防知识学习,使员工熟悉了解本工作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主要灾害和预防措施,按措施做好主要灾害预防的各项工作。
4.员工要熟悉本区域或矿井其它区域的灾害预防措施,发生灾害事故后的避灾路线和自救措施,发现灾害隐患及时汇报。
5.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6.在每季开始前15天,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学习、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