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汇报事前责任追究
1.当发现安全隐患时,现场安全员、班组长首先停止现场人员作业,并向调度中心汇报,然后根据隐患的大小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因以上人员失职,不汇报或隐瞒事实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度中心工作人员接到隐患汇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处置,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矿长,如因汇报不及时,迟缓或隐瞒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调度中心在接到隐患汇报时,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对所需人力、物力保证及时到位,如因不积极主动组织,延误时间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隐患排除事前责任追究
1.各作业点的班长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如因失职、不排除隐患、指挥员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当班班长直接责任。
2.当班安全员对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如因失职、渎职,对隐患督查处理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3.跟班领导对所经过的区域范围,负有安全检查责任,如因失职、检查不到位,走马观花,从而导致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三、各级领导事前责任追究
1.矿长、安全矿长、指挥中心科长为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2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私自安排员工上岗的。
1.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1.4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
1.5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查出的隐患不予以处理,延误时间的。
1.6不制定传达贯彻《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
2.各科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2.1不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措施,不开展安全活动,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措施的。
2.2对现场的隐患监督检查不力或有隐患未制止作业的。
2.3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汇报或停止作业,默认作业人员盲目蛮干的。
3.各队、班长是本队、班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队、本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3.1不及时向员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的。
3.2无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或出现重大隐患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3.3现场无跟班班长或班长脱岗的。
3.4盲目安排作业人员突击加班的。
3.5不按期组织安全活动,抵制上级领导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的。
除追究上述各级领导相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事前直接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