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和核定办法及矿井入井人员数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生产组织,特制定寨崖底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
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核定人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坚持既要满足安全的要求,又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1、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由技术科负责,做好劳动定员编制。
2、编制劳动定员必须以国家、陕西省有关安全规定为依据。
3、劳动定员一般不予变动,在生产地质发生较大变化、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现领导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从新核定编制。
4、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人员作业。
5、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我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人员数见表:
表1全矿井单班井下作业人数标准
核定生产能力K(万t/a) | 灾害严重的矿井(人) | 其他矿井(人) |
K≤30 | ≤100 | ≤80 |
30<K≤60 | ≤200 | ≤100 |
60<K<120 | ≤300 | ≤180 |
120≤K≤180 | ≤400 | ≤200 |
180<K≤300 | ≤600 | ≤280 |
300<K≤500 | ≤800 | ≤400 |
K≥500 | ≤850 | ≤450 |
表2采煤、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标准
瓦斯(灾害)等级 | 机械化采煤工作(人) | 炮采工作面/人 | 综掘工作面/人 | 炮掘工作面/人 | |
检修班 | 生产班 | ||||
灾害严重矿井 | ≤40 | ≤25 | ≤25 | ≤18 | ≤15 |
其他矿井 | ≤30 | ≤20 | ≤25 | ≤16 | ≤12 |
6、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我矿严格按一采一掘布置作业,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作业人员上限牌板。
7、严格按核准能力均衡组织生产,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规范作业人员交接班制度,除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可以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外,其他人员应减少在井下现场交接班。
四、严格控制当班入井人员数量。在井口检身房每班统计实际入井人数,调度室根据当班采掘进度安排确定队组入井人员数量。各队每班必须将入井作业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安监科井口检查岗必须严格监督登记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及姓名。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