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井下根据采改设计要求,需要新开掘的巷道工程,必须按技术设计要求,工程队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总工程师指导、技术科负责监护质量,值班领导和安检科门督促。工程竣工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通风队、安全部门领导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地段立即返工处理后再进行复验。必须能够满足通风的要求。
2、通风设施的施工,由通风科下令,通风队队长负责组织人员,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程序操作,通风技术员现场监护。
3、施工完毕后,汇报通风科,由通风科长现场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有不合格的立即由通风队返工处理后再复验。再由通风科报专管的矿长助理,以及总工程师进行全面验收。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
4、完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由通风队填写通风实施记录表,统一编号,挂牌管理,注明设施名称、地点、位置、施工日期、验收日期、施工负责人、验收人、复查人、管理人等,由通风队进行统一台帐保管。
5、需要拆除的通风设施,由通风队安排,通风组负责实施。实施完毕后按安排要求,必须清理好现场,报通风队现场验收,在台帐中标明注销。
6、大型的通风设施建筑,通风组不能完成时(如风桥),由总工程师指定工程队进行施工,竣工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有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整改。交付使用后,由通风队统一建档管理。
7、所有井下通风设施的维修由通风队安排,通风组施工完成。根据安排时间,通风队负责按时验收,并做好记录。
8、通风队必须制定每月不少于三次的通风设施大排查制度,并有记录,发现损坏现象,立即安排维修,并及时验收。
9、对于施工难度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由矿方配合继续整改。对于区队不负责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