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和杜绝地质灾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地质工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5、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6、矿井地质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7、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8、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9、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0、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1、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2、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3、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