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预报制度(2021)
为有效指导、服务矿井安全生产,杜绝矿井地质灾害和透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制度细则:
①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地质工作规定》、《防治水细则》中关于矿井水害分析及预测预报的要求,做好地测、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②每年年初、季初,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科(防治水)办公室、技术科等相关人员,根据矿井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地质、水害因素,编制矿井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根据月度采掘工程接续计划,编制月度地质、水害预测预报表。各类报表编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总工程师及分管副总审查、批准。
③每月月末,由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水文技术人员,对各采掘工作面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年初、季初编制的地质、水害预报进行补充、修订、总结。
④地质、水文技术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地质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通知单并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⑤矿井各施工地点的水文情况发生异常,水文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分析异常原因,并提供应对措施的建议。同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及分管副总汇报。
⑥地质、水文技术人员必须认真收集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资料,为预测预报工作提供依据。
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对存在水害隐患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相应水害防治的安全措施。
⑧根据地质资料和实际测量工作,准确预报掘进巷道前方是否存在老窑、采空区,以便超前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⑨预测预报应对瓦斯地质情况进行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