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的规定、措施,在地测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
2、严格地质测量钻探的技术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地质、水文地质及测量资料,保证各种图纸内容齐全,精度达达标,实行地质测量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
3、及时掌握矿井每月贯通(立交)巷道的情况,地测科(防治水)按规定的贯通(立交)、距离及时发出“贯通(立交)通知书”,准确掌握贯通(立交)距离、填绘掘进巷道终止位置,防止造成事故。
4、认真填绘充水性图,掌握矿井内小窑分布和积水情况,及时发出水情水害预报。防止因资料不准发生透水事故。
5、严格按照《防治水细则》规定,设计各类防隔水煤柱,对已报批留设的隔离煤柱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在留设的防水隔离煤柱和其他未经批准开采的煤柱内进行开采。
6、对巷道底板安全隔水厚度达不到安全要求,且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严格执行在进行开采设计之前制定防水方案。
7、对含水情况不清的断层、需要探水的地段,矿井坚持执行“有掘必探”方针,地测科(防治水)必须制定探水设计及安全措施。
8、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要求及安全技术政策设计各类保安煤柱,并负责监督执行。
9、负责储量管理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为预防煤炭自然发火提供资料。
10、为防止因地质测量资料不准而造成设计、施工中的错误,参加设计、审查的人员,与本业务有关的收集、整理资料人员参与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