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公司防治水保安制度。
1、必须由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管,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
2、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必须依据《防治水细则》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为防治水提供依据;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
3、负责搜集调查本公司范围内现在开采的小煤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小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
4、具有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对矿井各区充水情况,含水层和地表水水量、水质、水位、水温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观测。
5、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科(防治水)要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等有关部门会审。
6、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及充水性图上,并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立即指定现场人员监视水情,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探水时,必须从探水线开始探水掘进,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8、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经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等有关部门会审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9、地测科(防治水)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标明矿井充水区域,充水巷道,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水情。
10、与强含水层间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分区隔离开采边界等,必须留设防水煤柱。
11、各种防水煤柱及相邻矿井间隔离煤柱应按照《防治水细则》要求留设。留设前必须由地测防治水部门编制专门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