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一般规定(2021)
1、一般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1及以上证件,并持有防爆胶轮车司机证,特种车辆需取得特种作业证。所有驾驶人员在安检科审核并备案。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持证上岗。
2、驾驶员入井作业必须配带自救器、人员定位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帽、矿用胶靴和矿灯。
3、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驾驶车辆进行“三项检查”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并做好随车运行记录,确保车辆完好后方可出行,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流程。
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1、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同时驶入车辆数量。
2、辅助运输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3、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4、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5、每台入井车辆配备不少于1台4kg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必须按照指定位置放置且固定牢靠)、和2个故障警示牌(三脚架),一组阻车装置。
6、辅助运输队根据工作任务派出符合要求的车型,遵守井口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7、在主要巷道内施工或清扫卫生人员必须要编制专门防范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穿醒目的反光服。副斜井、辅助运输大巷、回风大巷范围内除施工、清扫卫生、巡查、检查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行走。
8、井下人员必须在指定候车点候车,如有紧急情况采用晃灯方式,向车辆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9、车辆行驶区域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自动停机。
10、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井下平巷、上坡运人、运送物料车辆运行速度不超过25km/h,下坡不超过20km/h。
②巷道交叉口、转弯处或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变光、减速慢行。有交通信号指挥灯时,按指示标志运行。
③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注意警示标志、标识,车辆减速行驶,运行速度不超过5km/h。
④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⑤发生紧急灾害救援的车辆不限速(在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如有警示灯及警笛时必须开启,其它所有车辆人员让行。
11、车辆起步前检查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必须鸣笛示警,方可开动。
12、下坡时车辆严禁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13、同向行驶车辆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
14、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笛、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15、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16、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50米设置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领导,积极组织处理。
17、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18、巷道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①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②下坡车辆让行上坡车辆;井下平巷联络巷侧车辆让行另侧车辆;轻车让行重车,小车让行大车,下坡车让行上坡车,单车让双车。
③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必须变近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会车位置必须避开其它设施。
19、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车辆应在联络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小于2米,不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小于30米,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如在坡上应挂反向档,加阻车装置。
②在副斜井拐弯处、巷道交叉口、急转弯处、喷雾降尘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严禁停车,避免会车。
③车辆停车时间超过5分钟的应熄火,减少燃油浪费和尾气对空气造成污染。
④故障车辆原则不得在巷道内检修,特殊情况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20、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运人车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人车。
②防爆人车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③防爆人车斜井副驾驶严禁乘人,井下平巷准乘一人。
④乘车人员必须排队上下车,严禁抢上抢下,严禁在车厢内站立、嬉戏、打闹,除随身携带工具外,不准携带超长工具和材料,严禁将身体的任意部位及所携带工具伸出车身外。
⑤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鸣笛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⑥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扒车、跳车。
⑧井下各主要地点应设置候车点,并标明相应标识。
21、运送材料、设备等重型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严禁人货混装。
②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③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④运送火工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⑤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运送大型的设备、物件(单件重量超过5T或长、高超出车辆车箱1米及以上,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⑥出渣车、运送散料等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运送混凝土、煤泥装车时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的三分之二,并采取可靠的防抛洒措施。
⑦交接班期间严禁重型车辆入井。
22、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通过巷道积水时观察路况及积水深度避免车辆陷入。
②在巷道拐弯和交叉点处应有反光警示标志,并设置防撞装置。
③副斜井长坡段必须设置失速保护装置,全程应设置区间测速装置。
④单通道巷道每隔500米应设车辆躲避硐室。
⑤行车路线应设置加水点,并注明标识。
⑥禁止车辆驶入的巷道,必须在巷道口悬挂“禁止车辆入内”标识牌。
⑦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50米前后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有车辆驶入作业区域时,人员停止作业就近进入联巷或躲避硐室避让,无躲避硐室时靠帮站立,灯光向脚下照射,待车辆慢速通过后继续作业。
23、井下特种车辆(包括铲板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装载机等)运行特别规定
①特种车辆司机必须符合驾驶员一般规定。
②特种车辆作业必须制定相关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③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示高标志。
④在搬家倒面时,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管控措施,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对普通车辆和特种车辆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要严格控制其它车辆入井。
⑤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重载行驶不超过10km/h。空载斜井行驶不超20km/h,平巷行驶不超过25km/h。进入作业地点不超过5km/h。
⑥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液位、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⑦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必须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⑧特种车辆行驶时禁止在非乘坐位置乘坐人员,特殊情况需跟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24人车、材料车在副斜井行驶特别规定:
①车辆在副斜井下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上行速度不得超过25km/h,弯道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②车辆在副斜井下行坡段时,严禁有换挡、半离合、长期踩刹车、空档滑行现象。
③车辆在副斜井行驶时,遵守靠右侧行驶原则,会车相距50米时变换近光,下行车辆必须减速选好会车点,会车时下行车辆停车关闭大灯避让上行车辆,会车位置必须避开挡车装置。
④车辆进入副斜井井口放行间隔距离不得小于50米。
⑤车辆在副斜井发生影响安全行驶的任何因素,必须立即停车熄火,挂反向挡、使用停车制动、开启双闪警示灯,前后车轮垫阻车装置。车辆前后50米位置设置三脚架等警示标识,司机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人员在调车硐室等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