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副恶化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经营管理部工资与在册、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和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