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 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 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