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出碴冲洗岩帮,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安全监察部门。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