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检科和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四)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