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21)
一、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三、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单位可持续发展。
四、矿长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五、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单位所存在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六、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七、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环保科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用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并经批准后做出处理。
八、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单位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单位职工素质。
九、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宝贵意见,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