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考核制度(2021)
一、要加强对全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奖励: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职工环境意识,对在以下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年底给予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2.对环保设施进行重大改造、革新,效果显著的。
3.积极研究推广新型环保设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惩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本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
1.有污染治理设施而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设施者。
2.拒报、谎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者。
3.行为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者。
4.不认真填写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者。
5.阻挠环保检查人员检查工作或以过激行为报复环保检查人员者。
6.不积极配合环保工作,扯皮、推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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