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对煤矿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煤矿所有行政用车。
第三条 职责
1.分管所属业务范围的副矿长负责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评定和选择,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2.车队负责人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4.驾驶员应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煤矿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第四条 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定期性能检查保养、维护
2.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4.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5.驾驶员每周一进行检查保养。
6.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7.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8.车队负责人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9.定期性能检查保养内容
10.行驶5000公里,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11.行驶20000公里,更换空气滤芯。
第五条 具体实施
1.保养维修必须在煤矿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3.一般情况:由驾驶员将所需修理的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分管所属业务范围的副矿长检查---审批---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分管所属业务范围的副矿长确认维修---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支付费用----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当实际维修与申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须重新填写报批。
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主管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煤矿验审:口头向主管进行维修申请(陈述例外性)---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
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车队负责人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6.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有正式发票方可报账。
7.维修费用预估超过3000元须常务副矿长批准。
第六条 建立车辆档案
所有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存档。
1.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
2.煤矿负责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的易损件。
3.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领取需填写领料单,经上级批准后方可领用。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自行补购。
4.随车工具由驾驶员领用,定期清点;如报废必须经主管同意后,以旧换新,遗失全额赔偿。
第七条 油料的补充
1.燃油的补给应在煤矿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请示分管所属业务范围的副矿长。
2.每天行车回来后应将油箱加满,并记录加油量和加油时的公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