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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2021)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09 08:4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制度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本矿的日常消防工作由通维队负责。各区队的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者。每周进行地面安全检查时,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员工都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矿内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沙箱、沙袋、沙池、水池等要经常保持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安监科、保卫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隐患,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整改,使消防设施保持合理有效,安全可靠。

  第五条 各库房、办公、值班、守护等地点,禁止使用电炉或火炉取暖,用电饭煲、电炒锅作饭菜,库房内照明灯严禁超过60W,并经常检查照明线路的安全性,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六条 各库房严禁打火机、火柴、香烟等火源入内,库管员上班时禁止吸烟。酸碱等化学用品禁止与易燃物混放。

  第七条 生活区、员工宿舍等地设置消火栓或灭火器,并保持完好。

  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九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隐患。

  第十条 不得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如果发生火警、火灾,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火灾隐患或火警,不得阻碍、影响、干扰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消防管理办法,属区队的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属领导责任或监督、检查不力的,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属员工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治安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认真落实防火措施,积极履行职责等成绩显著的,在扑救火灾工作不怕苦、不怕累挽救本矿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及财产做出较大贡献的,按《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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