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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重点工程环节管控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0 14: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 重点 工程 环节 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进一步明确所属矿井的防突管理重点环节管控责任,特制定矿井防突管理重点环节管控制度

  一、井巷揭煤重点环节管控

  1、矿井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之前,必须立即停止掘进,由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探煤钻孔专项设计,探清煤层赋存、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钻孔施工期间必须全程视频监控,每班矿必须由技术人员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及资料收集工作;地质组长必须现场探清煤层赋存情况,通风科科长必须现场按要求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2、探煤钻孔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后,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3、根据编制的揭煤地质说明书,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上级部门,由上级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审批。责任人:上级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人:上级分管安全负责人。

  4、按照上级部门对揭煤防突专项设计批复,组织施工抽采钻孔。钻孔施工必须全程视频监控,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按要求封孔、联抽。现场必须由通风科派人员负责落实钻孔参数、封孔、联抽工作。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5、根据施工钻孔资料,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及时绘制钻孔成果图,对钻孔控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另行作补充设计,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6、钻孔抽采时间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7、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时,至少有一个孔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现场监督施工,其余效果检验孔必须有一名通风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确认效果检验孔现场有无异常,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检验孔必须全程视频监控,责任人:矿长,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8、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及时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和消突评价报告,符合要求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向上级部门申请验收。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9、区域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必须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时由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负责人)带队,组织上级部门通风、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管理部门现场验收。

  10.上级通风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验收区域防突措施和揭煤防突专项设计、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相关人员定位、现场抽采情况抽查(评价单元抽采主管内瓦斯浓度原则上小于15%,钻孔瓦斯抽采浓度原则上大于15%的钻孔不能超过总钻孔数的10%)等资料。

  11、上级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验收作业规程及措施、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先探后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情况、现场抽采钻孔施工参数(抽查抽采钻孔为总钻孔数的100%)等资料。

  12、上级安全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验收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牌板、钻孔施工小票抽查(抽查抽采钻孔为总钻孔数的100%)和视频验收(抽查抽采钻孔为总钻孔数的100%)等资料。责任人:上级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人:上级分管安全负责人。

  13、区域验证环节,揭煤期间掘进循环进度不大于1m,严格按照“一循环一验证”,验证孔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通风技术员负责监督;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至揭露煤层前,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至少一人到现场监督一次验证孔施工,上级通风或安全或生产业务管理部门至少一人到现场监督一次验证孔施工。上级部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矿井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二、突出煤层原始应力区、承压区掘进工作面防突重点环节管控

  1、作面掘进前,必须由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及“先探后掘”钻孔设计,探清掘进区域内煤层及瓦斯赋存、水文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矿副总工程师根据掘进地质说明书负责组织编制掘进防突专项设计,并严格按照防突专项设计落实防突措施。防突措施实施前,必须先施工前探钻孔,前探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矿地质组人员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及收集资料工作。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2、前探钻孔施工完成后,由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地质分析,编制前探钻孔成果图;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根据前探钻孔成果图编制防突措施钻孔设计,抽采钻孔设计内容必须包含《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内容,防突措施钻孔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期间,矿副总工程师每天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需要进行补充的及时制定补充措施,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3、防突措施实施期间,现场必须有一名通风技术员负责落实钻孔参数、封孔、联抽工作;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封孔质量进行指导,每天跟踪抽采浓度,根据钻孔抽采浓度调整抽采负压,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4、出现抽采钻孔初始抽采浓度较高,抽采后浓度下降较快或衰减周期短的钻孔,矿总工程师要组织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5、根据施工的瓦斯抽采钻孔资料,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及时绘制抽采钻孔成果图,对钻孔控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另行作补充设计,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6、钻孔抽采时间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方可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7、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时,至少有一个孔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现场监督施工,其余效果检验孔必须有一名通风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确认效果检验孔现场有无异常,施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必须全程视频监控,责任人:矿长,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8、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及时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和消突评价报告,符合要求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上部门申请复查。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9、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时由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负责人)带队,组织上级通风、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现场验收。

  10.上级通风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验收区域防突措施和防突专项设计、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相关人员定位、现场抽采情况抽查(评价单元抽采主管内瓦斯浓度原则上小于15%,钻孔抽采瓦斯浓度原则上大于15%的钻孔不能超过总钻孔数的10%)等资料。责任人:上级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人:上级分管安全负责人。

  11、生产技术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验收作业规程及措施、掘进地质说明书、先探后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情况、现场抽采钻孔施工参数(抽查抽采钻孔为总钻孔数的100%)等资料。责任人:上级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人:上级分管安全负责人。

  12、上级安全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验收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牌板、钻孔施工小票抽查(抽查抽采钻孔为总钻孔数的100%)等资料。责任人:上级技术负责人,监督责任人:上级分管安全负责人。

  13、矿安全管理科室负责所有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验收闭环。责任人:安全副矿长,监督责任人:矿长。

  14、区域验证环节,掘进期间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连续验证,验证期间矿必须有一名安全员现场监督,工作面掘进期间,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到工作面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矿长每季度至少1次到工作面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责任人:矿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人:安全副矿长。

  三、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重点环节管控

  1、工作面掘进前,必须先施工前探钻孔,根据前探钻孔施工要求,由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前探钻孔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前探钻孔施工期间,每班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负责监督指导及收集资料工作,对探孔施工期间的见煤岩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其中1个钻孔必须有副总工程师现场盯钻。

  3、前探钻孔兼做瓦斯含量测定钻孔时,矿通风科安排人员对原始瓦斯含量进行测定,副总工程师或通风科科长必须至少现场取样1个。

  4、前探钻孔施工结束后,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地质情况进行分析,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析;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综合分析后提交掘进巷道预想剖面图,并预测掘进巷道煤层赋存、瓦斯、水文地质及小窑、老巷等情况。

  四、水害防治重点管控环节

  1、由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矿井区域内水害情况进行评估,并设计探放水钻孔,编制探放水措施。

  2、由副总工程师组织安设好探放水设备(水泵、排水管路、钻机、电话、双电源、排水坑)等。

  3、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组织对放水现场施工安全设施、应急处置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探放水。

  4、现场进行探放水时,每班必须有安全员、瓦检员、地测副总工程师或(安全或技术)科长负责监督放水工作。

  5、放水工作完成后,由矿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技术、安全科科长分析研判存在风险或隐患,出据评估报告,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五、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重要管控环节

  1、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分析和论证。

  2、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同意。

  3、通风系统调整时,矿长或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在矿调度室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科科长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组织协调贯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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