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做好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档案管理工作由矿调度室负责。
三、由矿调度室按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的要求安排印制交接班记录簿,记录簿内容包括带班日期、地点、记事(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交班人签字、接班人签字、交接班时间等栏目。
四、由矿调度室安排印制领导带班下井汇报记录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带班人(汇报人)地点、隐患情况、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由调度员负责记录。
五、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各种记录、信息至少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