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防治水技术人员提供各个生产阶段所需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所提供地质资料需逐级审批,并经主管领导、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2、地质说明(“三书”)的审批制度
(1)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地质组长检查、副总工程师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2)受水害威胁的大水矿井的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地质说明书,经矿逐级审核后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地质资料如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物探资料、过断层预报、揭煤预报等由地质组长检查,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副总工程师及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4、测量组的测量定位、岩移观测、贯通、腰线等资料需报组长检查,副总工程师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5、水文地质技术资料如探、放水设计、水文预报等由地质组长检查、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生效。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经矿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矿井防治水工程严格按照雨季“三防”计划实施。
6、各组下发到相关业务科室的资料,应跟踪落实所下发预报的实施情况。
7、储量管理的审批制度,必须严格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规定的权限范围执行。
8、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须编制专门设计,报上级部门审批。
9、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地测图纸、资料等,需经领导审批后,盖印矿公章方可上报。
10.其他有关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1、重大工程测量必须编制方案设计,所编方案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实施。
12、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