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井巷维修工作,降低巷道失修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25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编制巷道维修工作计划,加强井下巷道维修和管理,确保巷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的需要。
(三)根据矿实际成立巷修队组,配置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专门负责井下巷道的维修工作。
(四)巷道维修工作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巷道维修作业规程以及补充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执行。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五)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要采取月度井巷失修情况专项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排查,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反馈通知巷修队组。
(六)巷修队组技术员根据平时和集中检查情况,在每月底将在籍巷道失修情况及失修率,书面报煤矿领导(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及相关科室,在月度安全办公会上专题汇报。
(七)每月在编排采、掘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巷修计划,确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八)对冒顶、片帮影响通风的地段,维修要及时、迅速,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九)井巷维修工程结束后,由煤矿指定相关科室组织验收。
(十)巷道维修标准:
1、巷道净宽允许偏差范围为0100mm。
2、巷道净高允许偏差范围为30100mm。
3、棚子棚距允许偏差范围为≤50mm。
4、棚子扭矩允许偏差范围为±50mm。
5、棚子前倾后仰不得大于1°。
6、棚子梁腿搭接长度允许偏差范围≤40mm。
7、卡缆螺丝拧紧扭矩不得小于350N、m。
8、梁水平度不大于4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