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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以风定产”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1 09: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 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准确认定矿井的通风能力,实现科学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凡是矿井通风能力不足的必须限制采掘工作面数量,减少通风支路,降低生产能力,限制后的产量不得超过通风核定的能力。

  2、凡是主扇更换、改造、调整主扇叶片角度或转速,以及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调整,造成矿井风量变化较大时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相关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各种参数的确定及取值必须真实可靠、有理有据,确保矿井通风核定能力的真实性。

  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严格审核、把关,于每年年底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表、文字说明及相应的基础资料一并以文件形式报上级部门备案。

  5、分析、研究从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布置通风系统、矿井风量及漏风、瓦斯治理等方面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限期整改。

  6、在安排生产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矿井通风核定的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调整生产方案和布局。

  7、加强技术业务管理,收集、整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建立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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