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撤人及限量”的瓦斯排放原则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严禁一风吹。
排放瓦斯时,其回风系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相连巷道内设岗警戒;必须严格控制风量,确保在全风压风流第一交汇点瓦斯浓度不大于1、0%,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或等于3、0%时,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二、必须采用控制风量的排放瓦斯方法(启封巷道时,由外往里逐段排放)。排放瓦斯时,排放三通靠迎头端风量须由小到大逐渐增加;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应先开启出风侧的一级,需增加风量时再开启吸风侧的一级。
三、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会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巷道名称、排放方法、巷道长度、积存原因、积存体积、预计排放时间、停电撤人范围及设岗地点等内容,并附图说明。
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路线须用线条标记;设岗截人地点须用站岗截人符号标记。
为一个工作面服务的措施只能使用一次。
四、救护队排放瓦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贯彻,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学习、签字;
2、救护队员由一名救护副小队长或以上指挥员带队,并在现场统一指挥;
3、救护队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必须组织瓦检员、安全检查人员、停电、撤人及设岗负责人和协助救护队排放瓦斯的人员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参与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服从救护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4、回风系统的撤人工作由救护队负责;与回风系统相连巷道设岗及停电工作由队组负责,同时设岗地点须设置“排放瓦斯,严禁入内”警示标识;
5、设岗工作完成后,站岗人员须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
6、停电、撤人工作完成后,停电、撤人负责人须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并向矿调度汇报;
7、救护队指挥员在确认停电、撤人、设岗工作完成后向矿调度汇报;
9、排放瓦斯前,需检查、确认排放三通靠迎头端风筒扎紧和排放三通短节打开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
10.排放瓦斯时,两名救护队员负责控制排放三通,一名救护队员负责检查全风压第一交汇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11、瓦斯排放结束后,瓦检员确认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后,将数据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确认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下令恢复正常工作等。
五、自排瓦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编制、审批和贯彻,并由瓦检员随身携带。当系统发生变化后,必须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瓦检员是自排瓦斯现场总负责人,现场人员必须服从瓦检员的统一指挥;
3、回风系统的停电、撤人及其与回风系统相连巷道设岗工作由队组负责,同时设岗地点须设置“排放瓦斯,严禁入内”警示标识;
4、设岗工作完成后,设岗负责人必须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
5、停电、撤人工作完成后,停电、撤人负责人须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并向矿调度汇报;
6、瓦检员确认停电、撤人、设岗工作完成后,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汇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下达排放瓦斯命令;
7、排放瓦斯前,需检查、确认排放三通靠迎头端风筒扎紧和排放三通短节打开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
8、排放瓦斯时,队组负责控制排放三通,瓦检员负责检查全风压第一交汇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9、瓦斯排放结束后,瓦检员确认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后,将数据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确认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下令恢复正常工作等。
六、排放瓦斯工作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
七、排放瓦斯前和排放瓦斯结束后,通风科必须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必须向上级信息中心汇报。
八、煤矿井下有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须从进风巷沿回风流方向依次逐头排放,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
九、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唯一安全出口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十、排放瓦斯要安排在合适的时间,严禁在上下班人员高峰期排放;启封巷道原则上在八点班进行。
十一、排放瓦斯时,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瓦斯排放人员严格落实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十二、瓦斯排放结束后,必须及时编制瓦斯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应包括:排放瓦斯起止时间、地点、现场负责人、地面负责人、第一交汇点瓦斯浓度、瓦斯排放结束后巷道瓦斯浓度、瓦斯排放经过路线及停电、撤人负责人和站岗人员姓名等内容。
十三、矿自行组织排放瓦斯由矿井编制报告,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十四、排放瓦斯结束后,24小时内必须将报告传上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