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对防突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为确保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做好防突措施工程的现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部门、防突职能部门及防突工程现场验收人员对防突工程施工的监督验收机制,保证防突措施工程的施工质量。
3、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对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分析并督促整改。
4、矿长、总工程师每月现场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不得少于1次,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每月现场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不得少于2次;负责防突、安全、生产的业务科室领导每月现场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不得少于3次。
5、防突业务科室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日常安全检查内容,对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防突机构人员要随时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掘进(回采)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牌板吻合等。
6、队长、技术员根据煤矿防突跟班规定,做到防突措施施工全程现场跟班,及时解决防突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7、现场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对防突措施施工、措施效果检验环节进行监督。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防突措施施工期间现场无人员跟班、防突施工设备不完好、防突钻孔未按设计参数施工,要采取补孔、停止作业等整改措施,对责任队组和责任人按照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9、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超循环或超指标采掘作业,对责任人、跟班副队长、班长各记严重“三违”一次,对责任人员按照煤矿《安全奖惩制度》从重处理。
10.对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超循环或超指标采掘作业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工记严重“三违”一次,并按照煤矿《安全奖惩制度》从重处理。
11、对违章指挥造成超掘的责任人给予降级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
12、对查出重大隐患或制止严重违章行为等有功人员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