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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2 15:2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制度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如果必须在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54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巷中动火、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采面作业地点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队组技术员编制安全措施并提出申请,报安全科和矿长审批。

  3、安全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一式多联,分别用于通风科、机电队及动火装备保管队组)。审批通知单应注明申请动火队组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经通风科和安全科同意后,报请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不得超过0.5%。

  5、动火队组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管理人员、救护队员、瓦检员、安全员)。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突出矿井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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