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一)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对井下连续不断的监控;调度室必须执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观察运行情况,掌握监控的动态信息,每班填好监控记录,每天上报监控日报,有异常情况,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保持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设备数量齐全,保证反应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二、安设要求
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一)分站到传感器、断电仪的传输距离不超过1000m。
(二)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设在距碛头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风筒出风口;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装在距全风压汇合处回风口10~15米。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传感器布置在距煤壁距离小于或等于10m的进风顺槽内;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布置在距回风口的距离10~15m的回风顺槽内;采面传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的回风巷内。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井下主机或分站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中,加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传感器安装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帮大于0.2m处。
三、调校、检修
(一)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按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三)甲烷传感器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每15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使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四)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由通风科负责,具体由瓦斯监测工负责检查维护。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并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主进行全面检修。
(五)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种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六)检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游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15天论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中校1次
四、建立和完善记录、台帐、图表
(一)设备和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及其他报表由通风科负责。
(二)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由调度室负责。
(三)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由通风科负责编制,报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