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调度指令管理,强化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度会议及矿领导安排的重点工程、工作和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
2、重点工程急需解决的问题。
3、危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4、影响矿、队组及正常生产的工作。
二、调度指令下达及执行
1、矿领导指示及调度会议工作安排通过调度指令形式下达,各队组必须按令行事。
2、调度指令原则上由施工队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领。主要负责人不在,由相关队组分管负责人认领,但必须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3、签领人在签领指令后,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落实,并按指令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应任务。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度指令,处罚责任人500元、责任队组300元。
5、各队组接受指令后,如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罚责任队组300元,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并重新下达调度指令,指令上规定最后完成期限和处罚要求。
6、被指令队组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下达指令的领导签字认可后交矿调度存档,申请上必须注明延期原因和完成时间。逾期未按时完成且没有延期申请的,每拖延一天,根据工程、工作重要程度,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在遇到险情时,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未执行命令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处予200元罚款。
8、各队组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安排,接受指令队组对所派任务工作量、期限有争议,应及时向矿调度反馈,由矿调度协调并请示分管领导后解决。
9、调度室根据以上规定出据罚款单,交财务科执行。
10.调度指令一式两份,一份调度室存档备案,另一份下达到施工队组。调度指令分书面指令和口头指令。口头指令由矿调度室通过电话通知的形式下达,调度指令由调度室填写,下达指令的领导签署指令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