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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2 16:2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爆破 放炮 瓦斯 警戒 爆炸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爆破管理工作,规范火工品管理,从根本上消除爆破安全隐患,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爆破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各分管副矿长

  成 员: 安全科科长 通风科科长 生产技术科科长 保卫科科长 物资供应科科长 各队组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副矿长兼任,成员由通风科、安全科、保卫科等科室组成。

  (二)爆破材料管理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对爆炸材料的储存、领取、运输、使用、回收及销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爆炸物品管理专题会议,由通风科组织,各职能部门负责汇报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与不足,共同研究解决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物资供应科:负责选购符合矿井瓦斯等级与特殊情况下所需的炸药和雷管,负责电雷管的编号、导通以及雷管脚线的扭结工作,并按照当地公安部门对火工品管理的规定,负责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回收、销毁工作。

  3、保卫科:要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消防、防雷设施等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涉爆案件进行查处,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治安处罚,负责放炮员的培训和上岗证件的办理。。

  4、生产技术科、通风科:主要负责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会审、审批、监督措施的贯彻落实,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安全科:主要负责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现场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爆破技术参数的确定、审核、审批和炸材消耗的测定。

  7、采掘班队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中放炮的相关规定,并要熟悉了解雷管炸药的性能 ,在放炮过程中要明确断电、洒水、警戒、运药人员并有签字记录,班队长要指挥放炮员处理好放炮故障,配合放炮员搞好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8、放炮员: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及“五不装药、五不放炮”规定,坚持不安全不作业。

  9、发放工:做好爆炸材料的发放、退库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雷管必须逐个导通、测阻,并认真做好记录,不导通、脚线没有扭结的雷管不得发放。

  二、民爆物品的购买

  (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二)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爆物品的储存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五)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六)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启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2、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3、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4、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

  5、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6、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7、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8、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

  (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八)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九)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十)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一般规定

  (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三)煤矿井下炮掘工作面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其它井下工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及规程报相关业务科室及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四)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爆破说明书:规定炮眼布置、炮眼角度、炮眼深度、连线方式、装药结构、雷管段数、雷管炸药用量等参数。

  2、放炮站岗撤人示意图:明确放炮站岗撤人警戒位置及距离,放炮站岗撤人警戒位置及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3、避灾路线示意图:明确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煤尘、瓦斯灾害或者发生水灾时的避灾路线。

  4、井下爆破管理相关规定。

  (五)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贯彻学习爆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作业。

  (六)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有关规定。

  (七)爆破器材的领取、运输及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领退必须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现场安全员(班队长兼任)、瓦检员负责现场雷管、炸药使用情况监督并签字。生产队组还必须建立爆破器材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爆破器材领取、使用、退还情况。

  (八)爆破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且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九)爆破工作面各警戒点必须安设电话,以便警戒人员汇报撤人情况,且各警戒点必须设置警戒牌及拉线。

  (十)煤仓进行爆破作业,现场必须有带班领导现场指挥,采面机尾等特殊地点进行爆破作业,现场必须有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指挥爆破。

  (十一)爆破母线的选用和长度必须符合规定,放炮母线严禁有明接头。所有雷管脚线与脚线之间、脚线与放炮母线之间的接头必须拧紧悬挂,不得和导电体接触,接头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密。放炮母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密,且相邻两接头错开150mm以上。

  (十二)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设置专用放炮母线。放炮母线用绝缘材料吊挂在巷道中部,且距离顶板不得小于300mm,离帮不小于500mm,不得与电缆吊挂在同一侧,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十三)发爆器必须统一保管并加强维护,确保发爆器完好。1个工作面只准使用1台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十四)各生产队组及矿调度室必须分别建立爆破管理台账,台账必须明确各站岗截人点、站岗人员及停电范围,每次爆破调度员必须按台账确认并记录。

  五、“一炮三检”制度

  (一)井下任何地点进行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做到“三对口”。

  (二)每次电钻打眼前必须检查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0%,不准打眼,应立即采取措施,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三)打眼完毕,在每次装药放炮前后必须严格检查瓦斯(即一炮三检)。

  1、装药前,在每次认真检查放炮地点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1.0%时方可装药。

  2、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以及局部积聚情况,只有不超限,方可撤出人员,设置好警戒,组织放炮。

  3、放炮后至少等30分钟,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检查工作面瓦斯、风筒情况,只有瓦斯不超限,供风正常,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4、在补炮后,处理瞎炮、残炮等情况时,必须执行上述规定。

  六、“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井下任何地点进行放炮作业都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不准放炮。

  (二)每一个爆破作业地点必须配置爆破联锁箱,爆破员、瓦检员和班队长,每人配备一把专用锁和一把钥匙,三人之间不得有相互开启他人锁的钥匙,联锁箱钥匙实行交接班。若其中有锁失效,队组必须及时更换新锁。

  (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三人共同遵守,缺一不可,并严格履行签字和换牌制度,安全员现场监督,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1、放炮器必须由瓦检员随身携带。

  2、装药完毕,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在检查顶板、支护、通风等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并在瓦斯检查小票班组长一栏签字。

  4、班组长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设置警戒牌、拉绳等标志,并组织当班全体人员撤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

  5、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安全员。

  6、安全员接到命令牌后,立即对各警戒点进行检查,履行签字手续,并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7、瓦检员接到命令牌后,立即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将随身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8、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连接好后,撤到规定的放炮地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三人同时在连锁放炮单上签字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同时利用随身携带的连锁钥匙打开连锁箱。

  9、发出放炮信号,大吼三声,至少再等5S后,方可开炮。

  10、放炮后最少再等30分钟,待炮烟吹散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一氧化碳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进入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11、放炮作业完毕后,各自拿好自己的牌,放炮机锁入连锁箱内,班组长撤去警戒,方可恢复下一工作程序。

  (四)上述要求如有一项未按要求执行不准放炮。

  七、撤人、警戒及放炮要求

  (一)爆破前,按照各自职责,班队长、爆破员、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瓦斯、顶板、支护、雷管脚线的联结和包扎、爆破母线完好情况、电气设备是否停电闭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班队长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汇报进行停电、撤人工作。

  (二)爆破前,必须由现场班队长组织瓦检员及工作面人员召开爆破前集体会议,安排落实撤人、警戒工作,明确具体警戒人员及责任。

  (三)爆破前,站岗截人工作必须由现场班队长亲自安排,凡是进入爆破点的每一个通道必须有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严禁离开警戒岗位,并在警戒处拉线挂牌设置警戒。警戒人员到岗后必须禁止任何人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亲自打电话汇报矿调度撤人、警戒情况,队组警戒点汇报警戒到位后,经认真确认汇报矿调度,同时通知现场班队长站岗撤人到位,由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经矿调度综合爆破信息确认无隐患后,向队组下达爆破指令,队组得到指令后方可向现场班队长下达爆破指令。接到可以爆破指令后,跟班队长再次清点人数,切实无任何隐患后,跟班队长方可向爆破员下达放爆破令。这时,爆破员、安全员、瓦检员和班队长分别打开联锁箱,由爆破员取出发爆器,爆破员发出爆破信号(口哨三声),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

  (四)爆破工作面警戒点警戒情况必须由现场班队长现场确认。对于警戒点多的爆破工作面,现场班队长接到矿调度爆破指令后,必须再次核实清楚各个警戒点撤人、警戒情况后方可向爆破员下达爆破指令。

  (五)爆破后,爆破员必须将发爆器锁入联锁箱内,同时瓦检员、安全员、班队长本人亲自上锁,严禁将钥匙转交他人。

  (六)爆破后,至少30分钟后待炮烟散尽后,先由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班队长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确认瓦斯不超,且无其它隐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八、爆破作业“拒爆、残爆”处理

  (一)出现拒爆、残爆时,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长必须向调度汇报,否则严肃处理。

  (二)出现拒爆、残爆时,视为事故和重大隐患,现场班队长不得自行安排处理,必须汇报矿调度汇报,再由矿调度汇报矿分管领导,经矿领导同意并下达指令后,由矿调度通知相应队组按规定组织处理。若是普掘工作面,矿必须派一名值班领导到现场统一指挥;若是防突或揭煤工作面,除值班领导必须派一名分管领导到现场统一指挥外,同时通风科、安全科必须派一名队长或以上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作业规程进行处理。如不按规定处理,矿将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严肃追究责任。

  (三)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同时将起爆器锁入连锁箱中,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秋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但必须有分管领导在现场组织瓦检员、安全员、班队长、爆破员共同完成。检查时先将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断开,扭结成短路,然后检查接线情况;检查母线时将母线从迎头收回至少100米位置进行检查。

  (四)处理拒爆、残暴时,必须在值班领导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五)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接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暴)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末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九、具体要求

  (一)施工爆破眼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护、钻具等情况,确认支护到位、可靠及钻具完好,并检查工作面有无残炮拒爆。爆破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及瓦斯超限等情况时,严禁打眼,并汇报调度。

  (二)装药、做引药、联线、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装药时严禁打眼、开运输设备等作业平行进行,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三)爆破工作面瓦斯超限;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软、透老巷、采空区等情况;风量不足。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并及时汇报调度,待采取针对性措施处理后方可装药、放炮。

  (四)出现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并将发爆器锁入联锁箱内,再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路检查。但必须有分管领导在现场组织瓦检员、安全员、班队长、爆破员共同完成。检查时先将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断开,扭结成短路,然后检查接线情况;检查母线时将母线从迎头收回至少100米位置进行检查。

  (五)违反本规定的按《矿“三违”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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