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材料丢失制度
(一)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运送过程中丢失,运送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科,配合调查,由安全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四)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汇报安全科,立即到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五)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带班班组长,由带班班组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六)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七)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九)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按“盘县老沙田煤矿三违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二、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一)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建立台帐,单独分别存放。
(二)经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场地进行,禁止在夜间或天气恶劣时销毁。
(三)爆破器材的销毁可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四)销毁各种雷管和导爆索只能用爆炸法。
(五)销毁导火索可用焚烧法或溶解法,最好用焚烧法。
(六)销毁硝胺类炸药可用溶解法、焚烧法和爆炸法。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一次销毁量不得超过9kg。用焚烧法销毁火(炸)药时,应散放成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条间距不得小于5m,各条宽度不得大于30m。点燃端应自长条状火(炸)药的下风向开始。
(七)禁止把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八)导火索烧毁时,要放在高1m,壁厚5cm,的铁筒内均匀燃烧,每次投入数量不超过200g。
(九)炸毁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1000发。销毁前,把电雷管脚线剪下,将雷管放在土坑中爆炸。
(十)如果销毁带有坚固外壳的爆破弹、爆破筒和射孔弹等,必须在2m以下深坑或废旧巷道中进行,销毁人员必须在安全距离之外的掩蔽部内起爆。
(十一)用溶解法销毁硝酸铵、黑火药和硝胺类炸药时,溶解应在桶或其他容器内进行,不得丢在江河、湖泊中,污染水质。每次销毁15kg,所需水量不少于400500kg。
(十二)用炸毁法销毁炸药时,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15kg,如果一次销毁量大于>20kg,则应考虑和计算空气冲击波对人和建筑物的危害。销毁时,一般用电力起爆法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