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煤矿水害隐患的排查管理,确保煤矿在雨季期间安全度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八十九条“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煤矿,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雨季期间巡查领导小组
组长:矿 长
成员:生产技术科负责人、机运科负责人、地测组负责人、队组负责人及“雨季三防”所有值班人员
二、巡查内容
井田范围河流、地表、井口、工业广场、生活区、办公、其它厂房、水库、涵洞、排水渠、排水沟等容易积水的区域等。相邻煤矿巡查由组长或副组长具体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二、巡查路线
为保证巡查记录准确、详细、一目了然,根据煤矿实际确定地表巡查路线。
(一)每次巡查要明确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及问题汇报等,严格落实巡查人员的责任。
(二)地表巡查时至少两人同行,不得一人擅自行动,巡查结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汛期巡查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三)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到达地点。
(四)各队组负责人负责雨季期间日常巡查及隐患上报工作。
(五)在大暴雨期间或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安排专人对重点水患地区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三、巡查人员的责任
(一)巡查人员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查责任制,不得空岗、漏查。
(二)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不得迟报、瞒报。
(三)巡查人员必须加强自主保安意识,确保安全巡查。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