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和矿井运输管理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者,机电副矿长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抓好运输系统的安全和生产技术管理,各分管队组对所辖工作地点的设备和设施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矿井运输系统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机电运输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对轨道大巷、主要轨道运输斜巷和采掘工作面轨道等运输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整改力度,完善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对不完善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同时严禁任何人擅自拆除运输系统安全保护设施。
(五)矿井要严把巷道工程验收和轨道铺设验收关。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铺设轨道;轨道、绞车和安全设施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提升和运输,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运输系统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落实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禁止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七)矿井的管理人员要认真查处运输系统中的“三违”,严禁扒车、蹬车、跳车或乘非运人车辆的违章现象,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奖惩制度,严格落实执行。
(八)无论平巷轨道运输还是斜巷轨道提升,所挂空车或重车的车数,都要进行严格的校核计算,并在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超挂车辆运行。
(九)主要斜巷轨道运输,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款执行;“一坡三挡”及较长的轨道运输巷中的“一坡多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置齐全,对不符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十) 要加大对大巷和主要运输斜巷轨道质量及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和整改力度,确保运输系统安全运行。
二、平巷运输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或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钢轨。
(二)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三百七十七条、三百七十八条要求。
(三)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路标、里程标、避灾路线标志、警示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笛)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四)轨道大巷及车场的司控道岔控制器(扳道器)必须保证安全间距,有接地装置的要打好接地线。
(五)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六)轨道接头必须平齐,内错差、上下错差允许范围为:采用长轨焊接的,轨面焊接平整无裂缝为合格,未焊接的不得大于2、0mm;轨道接头的间隙皆不得大于5mm。否则视轨道质量不合格。轨道道岔与长轨的连接接头间距、左右错差、上下错差除符合长轨接头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轨道道岔不得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长轨(水平误差不超过2mm),长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否则,视轨道道岔质量不合格。严禁大巷内及巷道上、下山使用简易道岔。
(七)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车场和特殊地段外,其它轨道的轨枕端头、扣件、螺栓、轨心处的轨枕1/31/4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否则按轨道质量不合格处理。
(八)大巷轨道的两根钢轨必须保持平直,严禁有三角坑,平行的两根钢轨在15m的范围内其水平度误差严禁超过5mm,否则视为轨道不合格。
(九)各矿必须制定轨道扣件紧固、润滑管理制度,并加大轨道的巡回检查与维护力度,严禁松动和锈蚀。
(十)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运输队(组)巡道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并有巡道检查处理记录。
(十一)轨道运输大巷水沟设计与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正常排水或集中排水时,水沟水面应保持在大巷底板及以下位置。
(十二)轨道运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或大巷其它地点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除巷道维修外)。
(十三)大巷地板及轨道发现底鼓、水沟断面发生压力变形的应及时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
(十四)大巷照明应充足、完好,两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吊挂整齐。
(十五)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十六)加强轨道日常检查工作,提高认识,坚持“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原则,除了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外,在处理机车、矿车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严禁生拉硬拽。运输队(组)处理掉道时,必须以带班班(队)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队组处理掉道时,必须确认安全责任人方可进行处理; 并在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十七)轨道运输大巷运输通信系统必须齐全完善可靠,除调度室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调度机车、矿车及其它运输工作。
(十八)运送长料(管子、工字钢、钢轨等)必须使用花栏车,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装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专用平板车并对封车、捆绑有明确要求;运送雷管炸药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跨越机车与矿车间或矿车与矿车间的连接处;不得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横跨轨道。
(二十)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时取下操作手把并随身携带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保管;正常情况下严禁顶车作业;电机车司机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作为联络信号。
(二十一)严禁机车、矿车占用行车道,严禁把矿车推翻在轨道两旁或放置。
(二十二)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十三)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二十四)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二十五)矿用电机车必须进行车况年检(机车年检),电机车制动距离、斜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二十六)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司机或跟车人员必须对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乘人携带物品等进行详细检查。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有腐蚀性的物品、长料具或附挂物料车等。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具的人员乘车。
2、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3、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驶入乘车场。
(二十七)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大巷内,不得进行人力推车。确需采用人力推车的,必须经过调度站同意。在平车场或平巷内使用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使用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二十八)轨道运输大巷使用的电机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机车牵引能力必须符合要求,按规定数量牵引车辆。
2、列车制动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制动力,确保制动距离在规定的范围内。
3、电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电气装置必须完好。防爆蓄电池机车、只能在井下车库内或地面打开检修,严禁在巷道内打开检修。
4、机车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开车前,跟车工、把钩工要对矿车连接装置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问题,严禁发车,确保安全。
5、司机在开车前必须先发开车信号后起车。机车运行中,不得抢道运行。停车时,严禁停在主运道上。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6、电机车牵引超长材料的车辆时,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或采用连接杆等硬连接使之隔开。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严禁矿车积压。发现积压车辆,应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时运出积压车辆。
(三十)井下机车、人车、矿车应实行统一编号、编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及维修档案。
三、斜巷运输
(一)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应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其它地点的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应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
(二)各队组要制定主要轨道上下山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各通道口必须设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
(三)不得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和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挡车(阻车)装置将车辆阻住。
(四)斜巷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斜巷轨道应使用30kg/m及以上规格,淘汰22kg/m以下轨道。
(五)轨道托绳轮(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轨枕、巷帮、顶梁等。
(六)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摘挂钩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
(七)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八)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及试验数据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要求。
(九)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所使用的三连环、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不准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链环和插销代替斜巷专用的三链环和插销。
(十)斜巷使用的三链环和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严禁使用。
(十一)提升或下放前,把钩工必须检查所挂车数、各车的连接、装载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十二)斜巷轨道运输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十三)斜巷液压绞车,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4m/s。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十四)井下使用的斜巷液压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十五)斜巷轨道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严禁不带矿灯、安全帽进出巷道;当矿灯不亮时,严禁独自一人行走。
(十六)井下斜巷串车提升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在轨道斜巷内,必须按规定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或挡车杠(栏)。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或挡车栏。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并装设视频监视系统。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上平台变坡点下方联动的挡车杠除外),只有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
(十七)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
(十八)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即防止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及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即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完好状况;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严格检查钢丝绳是否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认真检查阻车器和挡车杠(栏)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灵活到位。
4、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送开车信号。摘挂钩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符要求严禁发出开车指令。
(十九)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严禁用主提升机生拉硬拽处理掉道车辆,参照本办法三十五条执行。
(二十)斜巷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四、架空乘人装置
(一)各矿井必须加强和规范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使用与管理,规范架空乘人装置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二)设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满足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要求,否则不准安装架空乘人装置。
(三)设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应优先采用专用巷道。架空乘人装置采用专用巷道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巷道内敷设管线、设施等不得影响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行。
2、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进行防滑处理。
(四)无条件开拓专用架空乘人装置巷道的,必须满足以下规定和要求。否则,不得与轨道运输或皮带运输设备共用同一巷道:
1、采用固定式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与运输轨道或皮带运输设备异侧布置。
2、架空乘人装置机头处的巷道高度必须满足检修要求。
3、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米,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米。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米。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秒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米。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4、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两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5、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巷道应设置照明,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
7、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五)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度,可摘挂式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度。新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两端的上下人车场尽量设计于平巷段,固定式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的平巷段,其长度不得小于15m;可摘挂式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的平巷段,其长度不得小于18m。
(六)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 新安装(或改造)的可摘挂式乘人装置应优先采用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员的变速装置。
(八)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速度规定(m/s):
巷道坡度θ/(°) | 28≥θ>25 | 25≥θ>20 | 20≥θ>14 | θ≤14 |
固定抱索器 | ≤0.8 | ≤1、2 | ≤1、2 | ≤1、2 |
可摘挂抱索器 | —— | ≤1、2 | ≤1、4 | ≤1、6 |
(九)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60倍;地面延伸至井下的斜井巷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不得小于80倍。
(十一)架空乘人装置牵引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钢丝绳绳头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十二)在井下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装的斜巷口明显处必须悬挂设备技术特征图,主要包括设备安设地点、斜巷名称、斜巷长度、斜巷垂深、斜角度、斜巷断面尺寸、架空乘人装置规格型号、吊椅间距、运行速度、运人能力、乘人装置电控及钢丝绳规格型号、尾轮涨紧行程、各种保护等内容。
(十三)上下人地点必须悬挂架空乘人管理规定、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上下人地点必须分别设有能够上、下人员的两条安全通道,并设有安全通道指示牌、安全避险指示牌。
(十四)架空乘人装置上下车站以及各个片口要有足够的照明。
(十五)架空乘人装置以及各种保护,每天必须认真检查和试验,并有详细的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六)责任队组必须每日最少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进行认真落实和整改。
五、采掘运输
(一)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运输必须铺设22kg/m及以上轨道,轨枕规格大于150×120mm,轨枕间距不大于800mm,夹板、螺栓等扣件齐全紧固。
(二)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必须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挡车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
(三)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的距离在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需要的同时,不得小于0.7m。
(四)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即巷道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铺设轨道;轨道铺设质量及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通车或安装机电设备;机电运输设备安装验收不合格,掘进头、工作面不准开工生产。
六、蓄电池机车和小绞车
(一)蓄电池机车牵引车数,应按厂家《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5T及以下蓄电池机车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运行。
(二)蓄电池机车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操作,并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三)小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包括液压绞车),除有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
(五)不得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六)控制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七)上山掘进或临时运输设备采用倒拉提升方式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必须加强安全防护。
(八)小绞车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即没有选型计算设计的;没有专项措施的;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明确使用队组和维护包机人;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小绞车司机未持证上岗;使用前未对连接装置及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认真检查、记录;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摆放、检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准使用。
(九)严格执行《绞车使用及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