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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机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12 17: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电 检查 矿井 检修 合格

  一、总 则

  (一)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制度

  各地面生产队组机电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要把机电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三)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矿井负责人是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机电副矿长是机电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四)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三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好《矿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

  (五)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采煤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上级部门每季度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验收时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

  (六)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线缆要实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回收的设备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

  (七)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在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八)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设专(兼)职司机和维护人员。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运、通风、生产、安全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九)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

  (十)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

  (十一)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

  (十二)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技术管理

  (一)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的机电运输系统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人员出具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经上级相关部门会审,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矿井大型机电设备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协议、大型机电设备的技术更新改造方案,经矿井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各队组应建立机电技术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对矿井延深新水平的机电运输系统设计方案必须是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和评定,选取合适的方案。

  三、矿井提升安全

  (一)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机电相关管理人员发挥业务领导作用,加强管理,并落实好《绞车使用及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切实做好提升机司机、维修工、信号把钩工的技术和岗位培训工作,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三)各矿井主、副井提升机必须配备培训合格的专职司机,重要保护(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松绳保护等)失效时,严禁提升。

  (四)提升机必须配齐《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项安全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遵循本质安全型及双线制的原则,并保证灵敏可靠。立井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在提升速度大于3米/秒的提升系统中,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对保护装置、设施的检查或试验必须做好记录。在正常提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甩掉安全保护运行。不得私自改变已整定的参数。

  (五)副井上、下井口必须装设性能可靠的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闭锁装置,并实现“罐笼不到位,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到位,发不出开车信号”的闭锁功能。

  (六)提升信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提升的具体要求,具有合格的闭锁功能。除专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在井筒、井底检修或施工时,应设专人与信号工联系,设置与正常提升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检修专用联系信号,并在信号工操作台和提升机司机操作台设置“正在检修”的明显标志。

  (七)提升系统各部间隙、过放距离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八)对因检修或特殊提升需要甩掉过卷等保护或解除安全门闭锁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井机电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在检修或特殊提升结束后,应立即恢复保护及闭锁功能,经检查确认可靠后,方可恢复正常提升。

  (九)提升设备的机械、电气系统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的,必须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研讨,写出报告,报上级机电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矿井停产检修

  (一)为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保障原煤均衡生产,对矿井主要生产设备实行强制性停产检修制度。

  矿应编制设备年、月度的大、中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

  矿井机电设备停产检修工作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急需检修时,停产检修计划经矿长和主管机电矿长批准后执行。

  (二)矿井月检、年检的停产检修计划必须由专人负责认真编制,停产检修计划必须提前3天上报。

  (三)下列检修项目的检修计划,应提前20天上报,经矿长和主管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1、主副井提升机系统(包括电控)的更新改造;

  2、井筒设施(管路、罐道、梯子间、电缆)的改造、更换及大型检修;

  3、主通风机(包括电控设备)的更新改造、主要部件的更换;

  4、主排水系统、压风系统设备的更新改造;

  5、其它重大改造和检修项目。

  五、矿井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悬挂装置

  (一)矿应加强在用和备用提升连接装置、容器及悬挂装置的管理,建立专门记录和档案。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要求。

  (二)立井提升机悬挂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如楔形连接装置、各连接销轴等,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不便于探伤检查的,应按规定更换。

  (三)多绳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必须使用自动平衡悬挂装置,自动平衡悬挂装置的油缸伸缩长度不能超过规定值,自动平衡悬挂装置的状况要有日常检查记录。

  (四)悬挂装置每天必须由专职检查维修人员对各连接件、紧固件的完好状况检查一次,在遭受猛烈拉力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矿井机运科每月必须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更换,并应将检查处理结果作详细记录。

  (五)煤矿主副井的提升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防腐和更换,不得使用超设计年限的提升容器。

  六、矿井主副井提升钢丝绳管理

  (一)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主副井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要求。

  (二)钢丝绳检查记录应包括测点位置、绳径、断丝、锈蚀、涂油、检查人、检查日期、存在问题等内容。检查记录必须每天由检查工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

  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钢丝绳检查记录和钢丝绳使用的进行审核检查。

  (三)升降大宗物件(指超长、超宽)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指派有经验、技术熟练的司机按规定运行方式操作,做到运行平稳、停车准确。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紧急制动停车。

  运行前后维修人员必须对提升机各主要部位(包括钢丝绳及其张力平衡情况)进行详细检查,确保提升机控制、制动系统及安全保护设施灵敏可靠。

  (四)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使用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更换:

  1、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少量达到或超过10%;

  2、一个捻距内钢丝绳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专为升降物料的、架空乘人装置的达到10%;

  3、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4、钢丝绳严重扭曲或变形,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等;

  5、遭受猛烈拉力后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五)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磨损、断丝、锈蚀等技术指标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六)矿井必须加强主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期间运行、检查、维护管理,要制定严密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到司机精心操作、开停平稳,维修人员检查、维护全面到位,各种控制保护设施灵敏可靠,提升机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必须做到:

  1、由专职维修人员每天例行检查一次(包括延期使用的平衡尾绳),检测点间隔不得大于30米。对钢丝绳断丝加快、绳径变化较大、锈蚀超限等,应立即组织更换钢丝绳。首绳在延期使用期间,运行中遭受卡罐、突然紧急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2、为防止锈蚀加快,对摩擦轮提升机不过滚筒段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缺油或轻微锈蚀时,应及时补涂油脂;缠绕式提升机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3、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载荷不超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七)延期使用期间应积极做好换绳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有备用合格的钢丝绳,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更换。

  七、矿井主要提升机制动力测试

  (一)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有关的要求。

  (二)所有提升机的工作闸必须每半年打开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在用工作闸闸皮必须每年更换一次。

  (三)罐笼防坠罐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保证灵敏可靠并做好试验记录。

  (四)提升机的防过卷装置、防坠器、限速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五)提升机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发现断丝超过规定、磨损超限等,必须立即更换。

  (六)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七)矿井主要提升机必须按规定对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试验。

  八、矿井主通风机运行、维护

  (一)主扇(主通风机)值班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主扇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小时将运转情况填入运转记录簿,发现情况及时汇报。

  (二)由分管负责人负责每月至少对主扇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案上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各队组要严格按要求对固定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并在检测中增加主扇轮幅除锈检查的项目,并每半年必须检查主扇轮毂一次。

  (四)必须完善总回负压传感器及U型压差计。当负压发生急剧变化的时候,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主扇进入喘振区运行。

  (五)认真执行好月检、季检、年检制度,认真填写检查维护表:

  1、月检查维护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备注
电动机及电气设备 1、检查更换或补足电动机轴承润滑油脂;
2、检查电机散热是否良好,换气孔是否畅通;在线检查电机温度是否正常,如在线装置不能正常用,采用多路巡检仪检查;
3、月检必须测量电机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兆欧;
4、清扫配电盘、电器设备和各触头,检查电机接线是否良好,各种仪器、仪表、探头是否按期校验和完好;
5、检查欠压、过流、漏电保护是否工作正常。
     
蝶阀 检查传动机构是否灵活可靠,是否关严,润滑是否良好。      
叶片及其它 1、检查叶片的角度与原设定角度是否发生变化;
2、检查各部连接螺丝是否齐全、牢固、可靠,风机外壳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3、检查流道内是否有异物。
     

  2、季检查维护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备注
叶轮及叶片 1、检查叶轮与机壳的间隙,叶轮有无裂纹和变形,叶轮是否松动;
2、检查叶轮保护圈铆钉是否有松动和脱落现象;
3、检查叶片的安装角度是否与原设定角度相同;
4、检查叶片时,用硬刷清除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叶片因腐蚀发现小孔及变形时必须更换,新更换的叶片参数、材质、质量必须与旧叶片相同,并由原生产厂家提供;
5、检查叶轮端盘压盖螺丝是否松动。
    拆开风机两级并拉开风机检查
连接部位 1、检查各部连接螺栓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2、检查防静电铜环铆钉是否松动。
     

  3、主扇风机年检修表

部位 检修内容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备注
风机 1、风机外壳及风门除锈防腐;      
2、检查风轮及联轴器;      
3、电机轴承检查清洗换油、测量间隙;      
4、检查两级电机的水平度和同心度;      
5、检查风叶和风柄有无裂纹,锈蚀是否严重;      
6、电机大轴、叶片探伤;      
7、风门蝶阀操作机构拆检;      
电气 仪
1、电机检查,清扫测量转子与定子间隙,轴承换油、测量间隙。      
2、电气预防性试验。      
3、校验各种仪表。      

  九、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

  (一)矿井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及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建立防爆电气检查管理组。各队组要配备专职机电人员,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井下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检修后及运行中,要根据《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并按规定的检修、试验、整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整定。

  1、井下高压电缆每年应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严格执行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关于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的相关规定。

  2、井下高压电缆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检查,并检测其绝缘性能,检查、检测的数据存档。如遇电缆敷设处改棚和其它施工时,施工队组要制定保护电缆的安全措施,经区队机电队长和机运科批准。否则不准施工。

  4、强化矿井汛期安全管理。雨季期间材料、备件必须充足,主要排水地点及探放水地点必须设置可靠的双水泵、双电源、双管路,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5、严格执行停送电及“两票”制度,认真做好供电“反事故演习”工作。

  6、加强煤矿供电线路巡视检查工作,线路、杆塔、避雷接地装置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各队组要认真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反应系统参数的电流表、电压表、有功表、无功表等进行校验,对指示不准确的仪表进行更换。

  8、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手动合闸时,必须经调度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三)井下高压电动机、矿用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接地及欠压释放保护。保护装置及仪表要进行整定和校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现象,要立即进行处理。保护装置的整定不经电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便更改。

  (四)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使用队组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五)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馈电线路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配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2、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方控制功能。

  3、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保护值校验的要求。

  4、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5、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维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核对。

  (七)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八)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及非阻燃材料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九)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十)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4、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挂接地线。

  十、胶带输送机运行安全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队组要把防止胶带着火、强力皮带断带作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常抓不懈。机电副矿长是机电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者,对井下带式输送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加强皮带下井前的检测管理,下井的胶带必须具备“阻燃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

  (二)建立健全井下带式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和试验制度,完善输送带及各类保护装置的检测手段。对其安全运行要责任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三)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司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实行现场交接班(实现集中控制无人值守除外)。

  (四)输送机的机械、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消灭胶带输送机漏油、卡阻、打滑现象。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合格介质。皮带巷及硐室环境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五)各队组必须开展好维护、检修和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以保证装置灵敏可靠。保护装置出现故障要及时更换或处理,严禁甩保护。

  (六)胶带输送机巷要敷设消防水管,水管路要保持畅通,水源要充足,阀门零部件要齐全,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须设置阀门、水管接头,并配备不少于25米的软管。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

  (七)各队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胶带输送机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井下带式输送机现场管理,防止皮带撕裂事故的发生。对强力皮带接头建账、编号归档管理,检查要责任到人,明确检查周期、检查内容。

  (八)皮带巷及硐室防尘设施齐全,清洁卫生,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

  十一、机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机电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各队组要制定机电职工“三年培训规划,一年培训计划”等轮训、培训制度。

  (二)机电职工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全员学习”的原则。

  (三)培训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副总负责抓好的技术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4、特殊工种及班组长必须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十二、机电运输生产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适应矿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减少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队组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应按本办法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三)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4)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2、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带胶、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6)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10分钟及以上。

  3、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通风机和分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四)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五)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程序:

  1、机运科要指定专人管理机电、运输事故,队组的机电、运输维修负责人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

  2、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向相应的调度系统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基层维修负责人应立即队(组)负责人汇报,由队(组)进行追查分析

  (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重大事故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进行分析并填写《机电运输事故登记表》。

  (3)发生机电、运输未遂事故时,队(组)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对事故的追查分析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七)机电副矿长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机电生产事故管理分析会,查找生产中设备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发生事故的队(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追责,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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