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三项管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由应急救援系统来执行完成,应急救援系统分为指挥部和专业队两大部分。
二、指挥部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副矿长。根据已掌握的事故灾害情况,立即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和营救遇险人员及处理事故的措施。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专业队,并向总指挥负责,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和指挥各下属专业队进行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三、专业队由9个队组成,并由相关指挥部成员分别指挥。
(一)通讯调度队:由生产副矿长指挥
(二)救护队:由矿总工程师指挥
(三)工程技术队:由矿总工程师指挥
(四)机电队:由矿机电副矿长指挥
(五)治安队:由矿安全副矿长指挥
(六)医疗队:由矿安全副矿长指挥
(七)抢险抢修队:由生产副矿长、指挥
(八)运输队:由矿安全副矿长指挥
(九)后勤供应站:由生产副矿长指挥
四、发现或得知事故情况的人员应马上向矿调度或分调度报警,分调度接到报警后应马上向矿调度报警。
五、矿调度接到报警后按预案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并通知各专业队各司其职,火速赶赴现场。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伤亡情况,迅速向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劳动等上级领导机关逐级汇报。
七、发生事故后各专业队的任务有如下
(一)通讯调度队,及时指挥事故区域人员撤离危险区,通知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状态,保证事故救援期间的通讯畅通,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调度,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伤亡情况迅速向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劳动等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如事故规模超出矿救护队的救援能力范围,则及时请求市救护大队、地方及友邻队组支援。
(二)工程技术队,及时判明火灾事故的类型、原因、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决定应急救援及抢险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机电技术队,根据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决定停电、供电、供水范围和时间,进行井下机电设备的抢修、安装和回收,决定机电设备的布置和运行方案。
(四)救护队,在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和配备防护用具后,迅速营救、搜寻、疏散事故区域人员,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控制险情,施工临时安全设施、通风设施。
(五)抢险抢修队,在现场得到控制和具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将事故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
(六)治安队,在发生事故时维持矿治安,按事故的发展态势有计划地疏散地面人员,控制事故区域边界人员车辆的进出,对重点设备、设施进行重点监控和保护。
(七)运输队,及时将事故救援的人员、设备、材料、物资运送到现场,及时转移受伤人员到相应医院。
(八)后勤供应站,及时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抢险器材、设备、防护器材等物资。
(九)医疗队,及时救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并到达发生事故队组的地面井口随时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八、发生事故后,各有关人员必须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九、矿必须根据井下现场的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贯彻落实到各有关队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