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难硐室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
(一)矿井主要负责人为矿井避难硐室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的资金投入;矿井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避难硐室建设、完善和管理,保证健全、完善,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避难硐室必须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硐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仪器装备放置合理、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和出现淤泥、积水。禁止硐室内存放油脂类物品和兼做材料工具库。
(三)避难硐室内部设施和装备必须按照避难硐室装备数量要求配齐,建立仪器、装备、材料管理台账,并做到账、卡、物相统一。
(四)避难硐室所在的单位,应当确定责任队组和人员对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五)硐室内的所有应急救援装备实行编号管理,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人员必须对硐室内仪器装备的检查、维护、使用等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避难硐室内的物品、器具和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更换、维护和保养,保证质量。
(七)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八)使用后的救援设备、器具必须升井清洗、晾干、组装、校验合格后,方可下井再放回硐室。
(九)救护队负责避难硐室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装备、器材是否齐全、完好,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监督整改。
(十)避难硐室内其他设施和装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
二、安全监测监控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
(一)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书调度值班调度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安全中心。
(二)矿调度值班调度员接到有害气体超限报警信息后,必须及时启动停产撤人方案,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三)安全监控系统工程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小时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谢器失效时,应按有害气体超限处理,立即停产撤人。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以免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
(四)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井下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五)下井安全员发现便携式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与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0.1%时,应立即通知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六)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区域控制器、断电器、传感器、接线盒、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队组负责管理。采掘工作面需要延长或拆除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负责延长或拆除。
(七)车间每天安排专人检查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施及传感器的运行情况,如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汇报。
(八)传感器应每天经常擦拭,清除表面积尘,保持清洁,严禁对传感器及电缆接线盒洒水,移动传感器及监控电缆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打碰撞、硬拉硬拽。挪移采掘设备时,要提前检查传感器及监控电缆的位置,严禁碰撞、损坏传感器及监控电缆。
(九)传感器在使用地点受现场高压、变频等设备干扰时,安环科应组织监控中心及有关科室、队组进行分析。在符合规定要求前提下可以挪移传感器时,监控中心应及时挪移传感器,避开干扰。
(十)检修安全监控设备时,凡涉及停(送)电工作的,由开关的管理队组负责停(送)电工作,需要办理停(送)电工作票的,由开关的管理队组负责办理。
三、人员定位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
(一)识别卡是人员定位系统的必备设备,要求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穿挂在腰带上,不许放在衣兜或其他部位,不得随意离开身体随便搁置,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二)识别卡上的呼救按钮无异常情况不得随意按下,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三)井下出现特殊情况,可在接收器附近50米的范围内按下呼救按钮3秒钟以上,指示灯显示红灯,地面中心站方可接到呼救信号的界面显示及声音报警。
(四)识别卡内存有本人唯一的地址码、工号、职务、工种,不得随意互换,监控中心监督执行。
(五)识别卡应避免重大打击和碰撞,不得受水、油等液体侵蚀,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按识别卡价格的二倍罚款,监控中心监督执行。
(六)识别卡使用人员出现辞职或调离未交回的按原价赔偿,由人力资源处从未交回识别卡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不能从工资中扣除的由所在队组负责赔偿,并追究队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监控中心监督执行。
(七 )使用人员丢失识别卡按价赔偿,由所在队组写出申请,监控中心签字,到财务科交款后领取新的识别卡。
(八)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卸识别卡,如有疑问,到监控中心咨询,监控中心监督执行。
(九)人员入、升井时必须查看上井口显示屏上的信息,核对是否接收到自己配备的识别卡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
(十)监控中心应加强接收器、显示屏等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与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调度室监督执行。
(十一)外来人员下井在灯房领取临时卡,并配带下井,以便及时统计井下人数,办公室负责统计。
(十二)当员工因工作调动队组时,由本人拿申请到监控中心更改识别卡信息。
(十三)当员工因工作调动不下井时,由负责收回识别卡交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监督执行。
(十四)新入井人员须由队组提交申请到监控中心领取人员定位识别卡。
(十五)井口检身人员负责检查入井人员持卡情况。发现不带识别卡的严禁入井。
(十六)调度室要做好核对及登记工作,做到每班核对,对于不能及时考勤的人员要做好查询登记。
(十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四、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
(一)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
(二)采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由队组管理维护,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阀门上的灰尘要及时淸理,经常保持清洁。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
(三)各队组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杜绝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存在 “跑、冒、滴、漏”或自救阀门破损的现象。
(四)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避免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等),出气量小及管路接头处存在跑风漏水现象。
(五)队组要确保压风机的正常运转。保证井下主管路上安装的水气(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
(六)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如需对巷道施工,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施工后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
(七)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需要停风、停水时,按照矿管理制度执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各队组每天对所辖区域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管路检查一次, 及时处理管路隐患,并做好记录。负责各自施工地点的剩余闲置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管路及附件回收工作。回收的管路、附件集中存放,每月一次交库。
五、通讯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
(一)语音广播不得用于其它会议、聚会、娱乐等活动。
(二)语音广播使用人员,使用前应认真阅读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控制台操作说明;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与厂家技术人员沟通处理。
(三)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设备。
(四)使用时,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应立即进行汇报,查明故障原因;若当时不报告,事后发现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五)任何队组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井下音箱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影响系统的,要提前通知相关队组,汇报调度室。
(六)安全语音广播系统由地面调度室控制播放,严禁非无关人员利用语音广播下达指令,调度室监督执行。监控中心人员调试广播设备前应告知机台调度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试。
(七)语音广播系统控制中心必须备有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八)任何人不得在语音广播控制中心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声音信息:
1、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2、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不得传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4、不得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谣言、言论;
5、不得传播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6、不得传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7、不得发表漫骂、辱骂、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8、不得传播含有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言论。
(九)井下语音广播安装完毕后,由各施工队组负责监管,出现异常情况由井下各施工队组通知通讯监测监控中心进行维护,人为造成损坏,无法查明责任人时,由广播所处地点管理队组照价赔偿。
(十)语音广播通讯线路由通讯监测中心统一管理维护,其他队组严禁乱拉乱放,造成广播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的由广播所在的队组负责照价赔偿。
(十一)下井人员在语音广播期间发现广播出现故障应向监控中心汇报,监控中心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调度室是井下安全语音广播系统的主要使用队组,同时对分管科室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落实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1、调度室工作人员应熟练使用本系统,在发生重大险情或应急演练时,对井下进行紧急通知。
2、根据矿要求,负责对井下各区域进行广播。
3、对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队组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督促责任队组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处理。
六、其他避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一)隔爆水槽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或“瓦斯变化异常,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其它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隔爆设施采用水袋棚,其具体要求为:
1、隔爆水棚采用集中式布置,水量不少于200L/m2。
2、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巷道内,严禁安装在巷道局部挑顶的地方,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3、水棚距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m。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4、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3、0m,且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5、水棚的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必须保证容易泼出。
6、同排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同排相邻两个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7、水棚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
8、水棚距巷道底板不应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
9、当水袋采用易脱勾的布置方式时,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勾采用φ4-8mm的圆钢,挂勾角度为80°±5°,弯勾长度25mm。
10.爆破前由当班班长、安检员负责落实隔爆水棚的使用情况,否则及时整改后方准爆破作业。
(二)防突风门
1、防突风门施工应由探放水副总组织,通风科安检负责具体实施。
2、防突风门施工、养护结束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通风科、安全科参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煤矿必须加强井下防突风门的日常检查、维护。
(1)每班由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防突风门完好情况、密封性、牌板等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防突风门破损、漏风等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每旬由通风副总负责对全矿防突风门完好情况、密封性、牌板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安排处理。
(3)若因防突风门破损、漏风等原因成胁安全的,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班长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影响区域的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由于通风系统调整,防突风门的拆除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拆除,严禁通风队或并下队组人员私自拆除防突风门,严禁私自打开防突风门导致风流短路危险。
5、煤矿所有防突风门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予以标注,并建立健全检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防突风门编号,位置、类别、材质、建筑时间、检查人、检查时间以及检查、处理情况。
(三)自救器
1、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对不携带自救器或携带不合格自救器的不按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的人员,严禁入井。各矿井口检查站要把好入井检查关。
3、各矿必须配备自救器的专管人员,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具体包括:
(1)压力表的指示压力大于18MPa;
(2)保护带(帽)是否完好;
(3)封印条是否打开;
(4)外壳表面是否破裂或损坏;
(5)上下外壳是否开启;
(6)观察窗指示剂是否变色;
(7)严禁在自救器外壳捆绑铁丝、绳子等有碍正常使用的杂物。
对上述问题,专管人员及时更换损坏零部件或氧气,达到要求后才能继续使用,对已开启或外壳损坏的自救器进行报废处理。
4、各矿自救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自救器使用管理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维修情况及报废日期等。
5、自救器的报废由各矿申请,公司审核批准,对于批准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6、各矿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s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七、管理责任、内容、程序、资源保障
(一)管理责任及内容
通风科负责对安全硐室内的监测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各队组负责对安全硐室内的仪器装备、巷道情况的维护管理(除监测系统外)。
(二)管理程序
1、每月通风科监测队长组织人员检查监测系统的完好情况,保证监测传感器实时准确显示安全硐内的气体和温度情况。
2、队组每月对仪器装备、巷道情况进行维护,发现不完好立即进行处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三)资源保障
责任队组检查安全硐室内的仪器装备不完好,立即从库房中找出完好的仪器装备进行更换,如果库房内无此仪器和装备,则向矿领导请示从供应部库房中进行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