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应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经公司审核后,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有关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三、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作时,应同时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最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 单位作业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四) 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应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