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身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保护的用品。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和使用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中明确的AQ1051标准,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采购办理,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为职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三、购置、验收职业病防护用品产品,应认真查验以下信息:
(一)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二)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 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证书,检测证书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四、选用和配发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
(二) 向职工配发数量满足要求的防护用品。
五、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能。对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七、不得使用证件不全的职业防护用品。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防护用品造成人身健康损伤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要对矿属各单位职业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