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建设项目可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预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验收方案和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要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按规向管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若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可委托取得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及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验收方案编制、评审,完成后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验收。对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落实整改并完善,工作过程要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按规向管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六、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