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病诊断,应与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属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签定职业病诊断委托协议,由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二、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到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三、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准备好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个人部分,由当事人准备。
四、在确认当事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并领取回执,同时将电子版和纸质资料报送公司人社部门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并负责职业病申报工伤、伤残鉴定、待遇申报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