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证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单位,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比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归口管理。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程序执行。
四、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经评审、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等内容,做到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