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
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7•15”透水溃沙事故发生后。7月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梁湾煤矿)进行了暗查暗访。7月21日至24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神木市能源局联合对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德煤矿)进行了暗查暗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的安全隐患
(一)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
1.煤矿对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未对“两带”进行探查,未按规定对井下涌水点进行观测。
2.煤矿对30104工作面涌水量不清,未对该工作面涌水量进行观测;工作面水泵排水能力不足,现场配备的排水设施不能及时排除涌水。
3.30104工作面回风顺槽探放水钻孔未覆盖无线电波透视法探测圈定的YC02号(回风顺槽切眼向大巷780~860m段)异常区。
(二)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50Mt/a,5.00Mt/a改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2021年6月份生产原煤88.2151万吨。
2.违规在井下采煤工作面进行动火电焊作业,频繁在104采煤工作面对液压支架顶梁柱窝进行电焊和气割焊接作业。
3.未执行雨季“三防”措施,未及时对采空区地表裂缝进行填埋处理,存在地表积水、大气降水沿塌陷裂缝灌入井下的风险。
二、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对雨季“三防”工作不重视。大梁湾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导水裂隙带普查中使用的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值为理论数据,未按相关规定设置井下涌水观测点,未按相关规定频次对井下主要涌水点涌水量进行观测。隆德煤矿将采煤沉降区地表塌陷裂缝填埋工程交由第三方实施,监管不到位、验收不及时。特别是榆林市郝家梁煤矿“7•15”透水溃沙事故发生后,两处矿井未深刻吸取榆林市郝家梁煤矿“7•15”透水溃沙事故教训,水害防治工作不到位。
(二)重效益、重生产、轻安全。隆德煤矿在5.00Mt/a改扩建联合试运转期间,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北部扩大区域尚未取得采矿证,现有井田范围内“三量”紧张的情况下,未采取限产措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其上级公司对煤矿长期存在的超能力问题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大梁湾煤矿《30104工作面综合矿井物探报告》在没有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的情况下,仅通过分析就将异常区确认为干扰所致;该工作面涌水较大,但两顺槽探放水钻孔标注水量、水压均为零,工作面涌水来源不明。
(三)井下违规动火作业,设备长期带病运行。隆德煤矿因超能力生产,对井下采煤工作面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设备长期带病运行,采煤工作面周期来压时,液压支架柱窝频繁损坏,违规在井下采煤工作面进行火电焊作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尤其是近期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增强风险意识,树牢底线思维,高度警惕安全生产和汛期灾害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汛关键期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二)当前正值雨季“三防”关键时期,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强化井下水害防治、地表水防治工作,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部署采掘活动前,必须查清周边老空水、上覆岩层富水性以及导水裂隙通道等情况,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坚决做到“查清、探明、放净”;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在回采前、回采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疏导措施,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遇到极端天气,及时组织停产撤人。
(三)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生产;煤矿上级公司严禁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特别是多水平、多煤层、多采区布置采掘工作面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以超头面个数布置、增大工作面参数、增加作业班次等方式,超能力组织生产。
(四)煤矿企业严格规范井下动火作业,井下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进行,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后,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执行;在井筒及井口动火作业的,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道动火作业的,必须撤出其回风流内所有作业人员;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实施动火作业。
请辖区各煤矿企业认真对照大梁湾煤矿、隆德煤矿上述隐患情况,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坚决杜绝同类隐患再次出现。请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煤矿企业。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