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职业危害安全隐患,保证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要求及报告程序
(一)矿属各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如实向矿报告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
(二)劳社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安全隐患排查,并分类整理呈报分管领导,并将存在隐患分发到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三)矿属各区(科)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安全隐患排查,队组必须建立隐患登记、处理档案,同时做好汇报记录。
(四)对所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分管副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五)安检员、瓦检员必须每班严格监督执行职业危害相关制度,发现职业危害相关隐患必须向安全调度汇报。发现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并组织好现在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严肃按照《矿“三违”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查出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现场能立即整改而没有整改的。
(二)对查出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要求必须停产整改而不停产或一边生产一边整改的。
(三)对查出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拖延没有按期整改的(向矿汇报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除外)。
(四)对重复出现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也不安排整改的。
(五)发现职业危害隐患未督促整改的。
(六)因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报告或治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带隐患作业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隐患的或隐患不真实、敷衍了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