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工种适用于采煤工作的打眼作业。
第2条 上岗条件。
1、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2、采煤打眼工负责当班回采工作面的所有钻眼工作。
3、采煤打眼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及支护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3条煤电钻必须配备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二、操作
第4条 操作前准备。
1、备齐钻眼所需一切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现象,防尘水管是否配齐,水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2、必须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安全隐患由本人或由班(组)长指定人员及时排除隐患。同时要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杂物。
第5条 操作步骤。
1、打眼由两人操作,即一人站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负责钻进。
2、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然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同时调节好水量排出孔内煤粉。,
3、底眼打完后要用木块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尘堵塞。
第6条 操作注意事项。
1、工作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发现卡钻钎、孔内冲击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汗、出现雾气、水滴、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或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7)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上方正在出煤时。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
必须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2)电钻出现异声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以上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3、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运输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4、打眼过程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后打眼。
5、回柱地点以上10m,以下15m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6、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炮眼0.3m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7、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代本班打眼情况。
第7条 收尾工作。
1、打眼结束后,拔下钻杆,卸下钻头,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水管等工具运至指定地点放好。
2、按规定进行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