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地方政府、行管部门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规定。
3.每月组织开展覆盖全矿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加强矿井安全、质量管理,日常深入现场检查和督促安全、质量工作,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对威胁矿井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4.负责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管理重大决策,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矿井的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的安全设施。
5.亲自或指派其他副职负责全矿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电气、防排水、顶板等的管理工作,并审阅通风、瓦斯等日报表。
6.健全组织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工作人员。
7.定期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开展。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及重大安全问题的专题会,总结部署各项工作。
9.负责检查落实安全经费、材料、设备等是否完全用于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加大安全奖罚力度,重视安教培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11.负责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对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
12.推动“两规范”和“岗位描述”工作的开展。
13.组织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对现场的调查分析,落实好善后处理和恢复生产安排工作。
14.贯彻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15.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管理评审,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续跟踪改进。
二、考核标准
1.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2.各种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审批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会议制度等没有或者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的罚款100元。
4.没有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罚款200元。
5.没有依法保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罚款200元。
6.未按相关规定提取煤矿安全费用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罚款200元。
7.不按时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定期不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
8.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的罚款200元。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罚款200元。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保证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通报、通知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2.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全矿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3.配合行政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电气、顶板等),健全机构。
4.负责在政工例会上安排并检查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矿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各党支部书记的汇报和意见,参与研究制定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5.加强作风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高执行力的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干部职工队伍,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6.重视职工业务技能和素质的提高,负责抓好安教培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比武、师徒结对子等活动,加强和改进班前会质量,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7.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干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要受到纪律处分时,要及时召开党委会认真研究,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8.充分发挥纪检、工会、共青团和保卫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做到对安全生产齐抓共管。
9.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考核标准
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未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罚款200元。
2. 没有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罚款100元。
3. 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攻治任务,并积极宣传,罚款100元。
4. 没有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可题,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罚款100元。
5. 未组织领导政工部门和党团组织,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对职工进行安全发展和遵纪守法的思想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罚款100元。
6. 在干部考核、选拔和思想政治评比中,没有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罚款200元。
7. 未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经常深入生产线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罚款100元。
8. 未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解决职工队伍中的思想问题和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罚款200元。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正确行使《规程》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全矿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并对矿长负责。
2.负责审批矿井的远景规划、各种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等,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组织、领导、制定和审查全矿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并协助矿长组织实施。
3.指导全矿安全技术教育工作,领导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推广使用安全技术科研成果。
4.负责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全面、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和操作规程,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长落实到位。
5.参加全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解决,对重大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
6.负责所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并教育职工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对分管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会同安全副总经理追查处理。
7.对全矿“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在设计、施工和安全监控方面落实好“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技术要求,审签通风、瓦斯日报,组织处理“一通三防”和地测防治水工作上存在的安全问题。
8.建立健全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结构体系和技术工作制度,抓好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保证工程技术人员队伍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9.定期召开总工程师办公会,研究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确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及灾害防治措施,听取各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工作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技术上确保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10.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技术工作,发现问题亲自或指派其他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对重大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1.参加领导重大事故的抢险、追查、分析、处理等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没有建立分管范围内的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罚款100元。
2.没有编制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罚款200元。
3.没有编制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工程设计、防治水设计、防灭火设计、配风计划、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防治水措施、防灭火措施的罚款200元。
4.未组织编写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罚款200元。
5.未组织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的罚款200元。
6.协助矿长做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工作。
7.未对矿井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的罚款100元。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通报、通知等,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会和纪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积极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思想、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
3.负责组织、领导群监工作,发挥群监网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督促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条例,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5.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安全大检查和矿组织的大型安全活动,参加矿井灾害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参加对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6.对全矿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纪律检查,对发生责任事故或有“三违”行为的党员、干部,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7.负责搞好职工文化、生活、娱乐工作,负责公共活动场所的秩序、消防和安全工作。
8.对党员、干部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
9.参加矿井灾害、事故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11.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2.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后勤生活,工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3.督促检查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
14.组织制定、修定和审批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15.积极开展和当地政府共建工作,协调和周边政府的关系,确保矿区稳定的外部环境。
16.经常深入食堂、宿舍及工广车间,督促检查后勤及机电口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7.督促检查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抓好“两堂一舍”,做好防高温、防寒、地面防火等工作,防止常发病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
18.组织追查本系统的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如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做好检查、危救和善后工作。
二、考核标准
1. 未协助书记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党委内分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罚款200元。
2.未监督并保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罚款200元。
3.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罚款200元。
4. 未主动参加单位各种安全会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措施,罚款100元。
5. 未加强对保卫、组工、工会、共青及纪检的领导,罚款200元。
6.未严格监督检査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考核,罚款100元。
7.未督促宣传教育部门按时完成各项培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罚款100元。
8.未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罚款100元。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矿井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等。
3.参与矿井年、季、月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审定工作;监督安全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监人员,保证安全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5.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参加矿生产平衡会、安全办公会,协助矿长开好安全办公会,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建设中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质量方面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7.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工作,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8.负责对职工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理、帮教、定期统计发布。
9.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质量信息管理、分析、发布工作
10.负责全矿安全培训计划工作,参与矿井安全等教育的培训工作。
11.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加并监督重大事故的抢险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没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罚款200元。
2.每月没有向矿长汇报安全情况的,罚款100元。
3.未督促各类隐患及时整改的罚款100元。
4.没有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罚款100元。
5.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参加调查分析的罚款200元。
6.每月未按照规定协助矿长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的罚款100元。
7.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全面、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在矿长的领导下,参与制订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和季度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对全矿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
3.结合矿井自主管理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口内自主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规划、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好口内自主管理的平衡协调、监管检查和考核工作。
4.参与制定矿井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督促分管单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5.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
6.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
7.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8.负责采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抓好工程的施工准备、生产平衡和竣工移交工作。
9.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0.发生重大事故时,参与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在生产工作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组织处理,责任不落实的罚款200元,对煤矿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另行处理。
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0元。
3.没有制定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的罚款200元。
4.没有定期排查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200元,对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没有按照“五落实”处理的罚款100元。
5.分管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没有达标的罚款200元,影响标准化验收工作的另行处理。
6.发现有“三违”现象的罚款200元。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参与制定矿井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和季节性的安全防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结合矿井自主管理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口内自主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规划、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好口内自主管理的平衡协调、监管检查和考核工作,是本专业安全自主管理终端责任者。
4.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转和维护情况,对安全薄弱环节、机电技术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经理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6.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不断攻关改造,提高机械化水平。
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支持分管副总工程师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
8.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主持机电运输等分管专业安全会议,及时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9.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罚款200元。
2.未定期组织机电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未组织安排季节性的防署降温、防排水、防雷电、防冻防寒工作,罚款100元。
4.未参与、组织机电事故的抢险指挥和现场抢救,罚款200元。
5.未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会议,解决机电安全问题,罚款200元。
财务总监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质量全面负责,并对矿长负责。
2.保证和监督安技措专项费用的按计划落实,确保安全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3.监督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确保矿井生产设备、车间厂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监督合理地使用成本费用中的电力、通风、排水、灭火、防尘、巷道维修等项目开支,保证安全生产。支持与安全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并做好矿长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5.负责全矿“三防”资金使用、防毒用具和设施、井上下消防专用资金的管理。主持分管业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同时将实施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6.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章、违纪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会同安监处长进行追查处理。
7.负责搞好安全奖惩工作。
8.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
二、考核标准
1.未组织分管部门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罚款100元。
2.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罚款100元。
3.年度安全费用未足额提取,或未足额使用罚款100元。
4.未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罚款200元。
5.未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未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罚款100元。
6.未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罚款100元。
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
3.负责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4.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5.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资金。
6.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
7.组织研究并落实有关安全投入的相关规定和财税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补助资金。
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考核标准
1.未组织分管部门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罚款100元。
2.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罚款100元。
3.年度安全费用未足额提取,或未足额使用罚款100元。
4.未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罚款200元。
5.未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未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罚款100元。
6.未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罚款100元。
7.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不积极,事故调查配合不积极罚款200元。
安全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文件、会议精神,践行矿安全理念。
2.协助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以及矿山救护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开展相关日常检查,督促持续改进。
3.参与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工程设计等编制、审批工作,对矿井安全技术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4.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会议,宣贯政策和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
5.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各种安全指令不及时,罚款100元。
2.未参与编制、贯彻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各种突发事故预案的罚款100元。
3.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的罚款100元,未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的罚款100元。
4.未对全矿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单项、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罚款50元。
5.发生事故,未组织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的罚款100元。
6.每月未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罚款100元。
7.未对各部室、区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100元。
掘进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负责全矿掘进、开拓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3.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所分管范围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大力开展生产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5.根据月度计划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
6.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提出技术安全方面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参与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参加事故分析追查会议;参加研究矿安全措施和计划。
二、考核标准
1.连续3个月未完成掘进生产作业计划施工内容的罚款100元。
2.现场掘进技术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安全隐患的罚款100元。
3.采掘接续计划不合理,造成采煤工作面接续紧张的,罚款100元。
4.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5.掘进工作面勘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地测防治水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2.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督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编制矿井地测防治水灾防与处理计划,落实水灾演练。
4.组织编制矿井地测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及其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
5.负责组织开展矿井地测防治水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其管控措施落实工作。
6.开展地测防治水技术创新及地测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二、考核标准
1.未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的,罚款50元。
2.未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和规划的,罚款50元。
3.未做好“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罚款50元。
4.未督促专业人员按时完成“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罚款50元。
5.未按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好“地测防治水”工程并严格落实的,罚款50元。
一通三防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审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负责审查矿井“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和台账;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情况;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审查矿井“一通三防”重大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
4.参加对“一通三防”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配合“一通三防”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提出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践。
二、考核标准
1.未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的,罚款100元。
2.未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规划的,罚款50元。
3.未审批井下施工中有关通风、瓦斯、防灭火、瓦斯监测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元。
4.未搞好“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开展标准化自检活动的,每项罚款50元。
5.未督促专业人员按时完成月、季、年各类通风报表的填报工作的,罚款50元。
6.未按生产接续计划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严格落实的,罚款50元。
7.未参加上级和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活动的,每项罚款50元。
8.未开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应用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罚款50元。
采煤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负责全矿采煤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负责。
2.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3.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4.安排并指导采煤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编制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5.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技术安全方面的措施,并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兑现。
6.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达标和安全目标。
7.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针对安全检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时解决。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参加采煤专业事故分析追查会议;参加研究矿安全措施和计划。
二、考核标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100元。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罚款100元。
3.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罚款100元。
4.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罚款100元。
5.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罚款100元。
6.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罚款100元。
7.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罚款100元。
8.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罚款200元。
机电运输专业资深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颁发的其他机电运输技术方面的相关规定。
2.对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与机电运输有关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防治水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3.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方案制定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6.负责审查机电运输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设备预防检修计划和大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7.参加机电运输各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
9.负责机电运输系统安全可靠性及安全评估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罚款100元。
2.未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测试工作罚款100元
3.未定期召开机电专业会议,未组织分析机电、运输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罚款100元。
4.未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机电工种的技术培训,罚款50元。
5.发生事故,未组织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的,罚款100元。
6.未组织编制全矿年、季、月度机电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的罚款100元。
7.未组织制定、审查机电运输系统安装、拆除的技术作业规程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