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在分管副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钻孔施工及注浆任务。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2.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3.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任务,服从分配,下井前穿戴整齐,带齐工具和零配件。
4.接班检查通风、顶板状况,。
5.安装的钻机应平稳,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要准确。
6.钻进中掌握进度,压力要适中,施工时严禁站在钻杆的两侧和正后方。
7.当钻机仰角超过25度,不准在套管正下方操作。各类钻孔封孔要够深,严密不透气。
8.本班工作结束前应将工作情况及数据准确记录并执行现场汇报和交接班制度。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不执行探放水原则,罚款200元。
2.不遵章守纪、不听从指挥的,未按要求参加班前会、入井工器具携带不齐全、未按要求穿戴的,罚款100元。
3.对现场检查不全面,罚款100元。
4.不按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各项原始记录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的,罚款100元。
5.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钻孔施工及封孔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井下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电钳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标准作业,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熟悉本岗位工作标准及操作顺序,并严格对照执行。
2.按时参加矿、队、班组的各种学习活动,确保业务、操作技能的不断提高,熟悉避灾路线和相关防护措施,能妥善避灾。
3.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
4.电钳工检修设备或处理设备故障时,必须与有关人员联系好,并有专人负责看管运转设备时可能伤及检修人的设备的开关、按钮,吊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板,防止不知情的人员误操作。
5.检查处理本班存在的机械设备故障。搞好设备日常维护,预防和减少设备故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清问题和隐患、备用件、工具等。
6.负责包机范围内电器设备完好,清洁卫生。定期检查和试验电器设备的各种保护,不完好严禁使用。认真做好检查、维修和试验记录。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7.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标准
1.不持证上岗、违章作业的,罚款100元。
2.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的,罚款100元。
3.不执行检修停送电制度的,罚款200元。
4.不执行专人停送电制度的,罚款100元。
5.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对设备保养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6.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设备拆接火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井下装卸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装卸工必须带手套。二人同时装卸料时,必须口令一致,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不准盲目乱放。
2.卸料时要小心,不许砸坏水管、电缆、电话线。要防止易损件的损坏。推车时不准用手扶在材料的最上层和上帮,以免将手挤伤刮伤。
3.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许同时敞开,不许用车撞开,过后必须及时关闭。
4.装料时,必须先拿上边的,禁止抽拿或放垛,以免倒垛砸人。装卸料时,先用木楔打好车眼,防止滑动。
5.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卸料时若损坏各类管线对其考核100元。
2.过风门必须一开一关、不准撞击风门,否则没发现一次对其考核200元。
3.装料时禁止抽拿货料,否则造成倒垛伤人考核100元。
4.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设备材料码放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注浆灌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2.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任务,服从分配,下井前带齐工具和零配件。
3.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了解矿井巷道布置,熟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4.熟悉注浆灌浆各项机械设备性能,并熟悉了解注浆灌浆系统的基本结构、性能及操作程序,有问题能及时处理。
5.能独立熟练操作注浆灌浆设备,工作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准确判断故障部位,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6.严格按措施要求制浆,班中经常查看注浆灌浆管路完好情况,发现溃浆及时处理,如果是连班作业,要执行现场交接班,做到交接清楚,接班明白,班后及时填写记录。
7.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按当月出勤工日出勤,按队内安排的休息日休息。
8.搞好注浆灌浆地点的文明卫生,不得有淤泥积水,水沟畅通。
9.正常注浆灌浆时不准脱岗,严禁注浆站无人看管运转。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不遵章守纪、不听从指挥的,未按要求参加班前会、入井工器具携带不齐全、未按要求穿戴的,罚款100元。
2.对设备检查不全面,罚款100元。
3.不按措施要求注浆灌浆,各项原始记录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的,罚款100元。
4.作业地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5.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不现场交接班,班中空岗的,罚款200元。
通风综合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落实矿井相关规程、制度、规定的指示。
2.在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消除“一通三防”各类责任事故。
3.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井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及其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作,正常开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队内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各工种操作规程,配齐岗位人员,规范职工操作行为,负责对违章、违纪职工进行处罚。
6.负责组织“一通三防”自查自纠,积极主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根据矿井生产计划,制定相应的“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
8.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检查活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隐患。
9.参与编制、审核《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采掘作业规程》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设计和规程措施要求建立“一通三防”安全系统,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10.负责根据采掘工作面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满足采掘工作面需要风量。
11.负责安排人员按规定检查井下采掘工作面风量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粉尘浓度及自然发火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调度所,并负责落实处理措施。
12.负责灌浆防灭火、注氮防灭火等系统管理及措施落实工作。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工作。
13.负责按要求参与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参与组织反风演习等救灾演习活动。
14.负责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经常组织人员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责任单位管理和用好“一通三防”安全设施。
15.负责经常组织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积极吸收职工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改进安全管理方法。
16.负责通风、瓦斯等安全仪器仪表的送检和日常维修工作,保证入井仪器准确、可靠。按规定配齐瓦斯便携仪等安全仪器。
17.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实现安全生产。
18.负责建设矿井的所有通风设施。
19.按照矿管理要求,积极落实有关管理措施。
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在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了解全矿的地质、水文、采掘、机运等情况,熟悉通风、瓦斯、防火等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本队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计划,并参加矿安全计划的编审工作。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和有关单位联系研究处理,并向矿汇报。
5.负责督促检查各种通风仪表的维修、校验,确保使用可靠。
6.主持召开群众性安全会议,负责对本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并派人参加其它单位有关通风方面的事故追查会。
7.参加矿安全会,并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图表、报表的制定和审核工作。
8.负责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工作,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工作水平。
9.负责通风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搞好职工素质教育,杜绝“三违”事故的发生。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通风队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漏洞、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下通风设施质量不合格,每项罚款100元。
3.所属巷道有积尘未及时清洗,罚款100元。
4.各岗位工的管理工作管理不到位,罚款100元。
5.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200元。
6.未组织员工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现场管理的,未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的,每项罚款200元。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和监督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职工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在安全工作中负全面教育责任。
2.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及时掌握职工安全思想动态,充分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确保党员身边无事故。
3.积极组织安全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落实职工自主保安责任制,减少“三违”现象。
4.深入现场,协助解决安全隐患和生产工作中的难题,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党、团员身边无事故活动,经常检查团员、党员的工作,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议程,经常召开支部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7.配合通风队长做好“一通三防”具体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2.本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3.未按规定组织考核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直接责任。
4.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5.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规定,负管理责任。
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1.在队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和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和有关单位联系解决,并向队领导及有关公司领导汇报。
3.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自查,随时检查通风瓦斯变化,检查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设施、防火设施,组织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隐患问题。
4.负责全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5.协助队长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积极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处理。
6.参与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续跟进。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