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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8-23 14: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副矿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

  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在矿长的领导下,参与制订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和季度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对全矿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

  3.结合矿井自主管理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口内自主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规划、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好口内自主管理的平衡协调、监管检查和考核工作。

  4.参与制定矿井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督促分管单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5.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

  6.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

  7.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8.负责采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抓好工程的施工准备、生产平衡和竣工移交工作。

  9.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0.发生重大事故时,参与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在生产工作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组织处理,责任不落实的罚款200元,对煤矿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另行处理。

  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0元。

  3.没有制定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的罚款200元。

  4.没有定期排查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200元,对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没有按照“五落实”处理的罚款100元。

  5.分管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没有达标的罚款200元,影响标准化验收工作的另行处理。

  6.发现有“三违”现象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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