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在矿长的领导下,参与制订矿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和季度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对全矿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
3.结合矿井自主管理指导性意见,负责制定口内自主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规划、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及量化考核细则,做好口内自主管理的平衡协调、监管检查和考核工作。
4.参与制定矿井建设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督促分管单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5.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
6.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方案。
7.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8.负责采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抓好工程的施工准备、生产平衡和竣工移交工作。
9.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组织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0.发生重大事故时,参与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在生产工作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组织处理,责任不落实的罚款200元,对煤矿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另行处理。
2.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0元。
3.没有制定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的罚款200元。
4.没有定期排查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200元,对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没有按照“五落实”处理的罚款100元。
5.分管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没有达标的罚款200元,影响标准化验收工作的另行处理。
6.发现有“三违”现象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