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文件、会议精神,践行矿安全理念。
2.协助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以及矿山救护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开展相关日常检查,督促持续改进。
3.参与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工程设计等编制、审批工作,对矿井安全技术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4.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会议,宣贯政策和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
5.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标准
1.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各种安全指令不及时,罚款100元。
2.未参与编制、贯彻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各种突发事故预案的罚款100元。
3.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的罚款100元,未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的罚款100元。
4.未对全矿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单项、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的罚款50元。
5.发生事故,未组织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的罚款100元。
6.每月未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罚款100元。
7.未对各部室、区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