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负责全矿掘进、开拓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3.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所分管范围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大力开展生产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
5.根据月度计划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会审。
6.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提出技术安全方面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参与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参加事故分析追查会议;参加研究矿安全措施和计划。
二、考核标准
1.连续3个月未完成掘进生产作业计划施工内容的罚款100元。
2.现场掘进技术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安全隐患的罚款100元。
3.采掘接续计划不合理,造成采煤工作面接续紧张的,罚款100元。
4.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罚款100元。
5.掘进工作面勘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