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审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负责审查矿井“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和台账;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情况;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审查矿井“一通三防”重大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
4.参加对“一通三防”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配合“一通三防”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提出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践。
二、考核标准
1.未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的,罚款100元。
2.未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规划的,罚款50元。
3.未审批井下施工中有关通风、瓦斯、防灭火、瓦斯监测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元。
4.未搞好“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开展标准化自检活动的,每项罚款50元。
5.未督促专业人员按时完成月、季、年各类通风报表的填报工作的,罚款50元。
6.未按生产接续计划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严格落实的,罚款50元。
7.未参加上级和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活动的,每项罚款50元。
8.未开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应用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罚款50元。